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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傳真/AI揪出德翻英自己16年前論文 大葉副校長升等爆學倫爭議

發佈時間2026.08.01 08:28 臺北時間

更新時間2026.08.01 08:29 臺北時間

大葉大學副校長葉釋仁(圖)是創辦人葉松根三子,擁有德國博士學位,但國內教授資格受人質疑。(翻攝大葉人新聞網)
攝影
大葉大學再爆學倫護短醜聞!本刊接獲檢舉,大葉大學副校長、創辦人葉松根之子葉釋仁,申請教授資格遭質疑學倫爭議,檢舉人以時下最夯的AI生成揪出,葉釋仁2017年送審的英文著作抄襲16年前自己的德國博士德文論文。離譜的是,檢舉人比對校內資料發現,葉升等前1年幾乎沒授課紀錄,升等當年卻出現同一時間、同一教室有葉與另2名教師授課的異常情形,教育部接獲檢舉後卻交由大葉大學自查,形同「自己查自己」,檢舉人近日已再向教育部提出新事證,要求直接介入調查。
葉大學副校長葉釋仁是大葉家族的第二代,從德國伍珀塔爾大學取得工商管理研究所博士,約10年前返台,直接獲聘擔任大葉助理教授,一路升任副校長。2017年,他以2本英文專書及1篇期刊論文申請教授資格並獲通過。
大葉大學的理工科系,在中部地區頗富盛名。

檢舉人揭弊 提四項爭議

沒想到,本刊接獲投訴,指控葉釋仁的教授升等案有問題!檢舉人利用AI比對發現,葉疑將自己在2001年完成的德文博士論文轉成新的英文專書,再用此書申請教授升等,離譜是,教育部首次接獲檢舉,竟將案件交由大葉大學自行調查,遭批形同「自己查自己」,最後校方果然認定「查無違失」。日前檢舉人根據AI比對資料當作新事證再度向教育部檢舉。
檢舉人G先生向本刊表示,葉釋仁2017年取得教授資格案,至少存在4項爭議。首先,升等代表著作遭質疑高度承襲2001年完成的德國博士論文,卻未揭露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其次,送審期刊論文摘要疑由他人翻譯、內容亦經共同改寫,最後卻僅由葉一人署名;第三,校內資料顯示,葉於升等前1年幾乎沒有授課紀錄,升等當年開設課程卻出現同一時間、同一教室由他與另2名教師授課的異常情況,相關教學紀錄是否與實際情形相符,引發質疑。
檢舉人透過比對發現,葉2017年的升等專書與2001年的德文博士論文,有四點雷同之處。(讀者提供)
檢舉人以AI逐字對應,發現專書與論文有諸多相同之處。(讀者提供)

校方竟認定 無具體舉證

檢舉人表示,葉釋仁2001年於德國完成博士論文,之前在台灣國內圖書館及一般公開資料庫幾乎無從取得,始終無法進一步比對,直到近年生成式AI工具快速發展,他透過AI搜尋海外館藏與數位典藏線索,才找到葉當年博士論文的微縮影片,經逐頁與葉2017年出版的英文專書交叉比對,陸續整理出副標題、圖表、註腳及理論架構等多項高度相似之處,完成比對後,檢舉人整理出高度抄襲跡象,首先,德文博士論文與英文專書副標題幾乎完全一致;其次,英文專書至少8張核心圖表直接保留德文原文,並未翻譯。
更離譜的是,全書四百餘則註腳幾乎均引用德文文獻,並沿用德語學術論文慣用的頁碼標示方式,英文專書第六章所採用的數理模型與理論架構,也與德文博士論文高度相近,檢舉人因此質疑,若該書屬學位論文延續性研究,依相關規定應主動揭露來源及延續關係,但專書版權頁未見翻譯或改寫聲明。
2024年8月間,葉釋仁以副校長身分主持大學通識教育討論會議。(翻攝大葉人新聞網)
本刊取得校方回給教育部的公函內容發現,大葉大學最終認定,葉釋仁的專書是在任職後1年內完成,且檢舉內容「無具體舉證」,應尊重外審學者對研究成果的專業判斷,未認定有違反規定情形。依學術倫理案件處理程序,校方原應召開相關委員會進行調查、形成正式審查紀錄,再據以回覆教育部,大葉人事單位卻逕行聯繫被檢舉人說明後直接作出認定。

吹哨遭暴露 未利益規避

「教育部把創辦人兒子的學倫案,交給大葉自己查,結果可想而知!」檢舉人批評教育部處理此案過度輕忽。
令檢舉人氣憤的是,在調查過程中,自己的身分遭校方告知被檢舉人葉釋仁知悉,整個調查失去公信力,檢舉人指出,大葉校內行政體系與被調查者間存在上下隸屬及家族治理關係,客觀上難免引發外界對利益迴避及程序公正性的疑慮。他已向教育部提出第2波檢舉,除補充代表作比對及送審程序等新事證外,也要求教育部應直接介入調查,釐清教授資格審查是否符合規定。
有關葉釋仁教授資格爭議,教育部(圖)已收件處理。
大葉大學是由已故企業家葉松根獨資創辦,葉釋仁則是葉松根三子,近10年與兄長葉忠興等學者專家擔任副校長,長期參與校務決策,2023年,本刊曾獨家披露葉家爭奪校務主導權,引發外界關注家族治理與校務運作問題,如今,葉釋仁教授資格遭檢舉,家族治校的獨立性與公信力勢必受到挑戰,教育部不宜再袖手旁觀了。
大葉大學對本刊回應:本校教師資格審查及升等作業,秉持公平公正原則,一切依法辦理,有關資格審查疑慮,本校於113年9月5日接獲教育部來函後,即積極進行查處,經查並無不法,並已將調查結果函復教育部。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送審代表著作非為學位論文之一部分,本資格審查案並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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