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段醫療歷程,在理賠過程中卻被給予截然不同的解讀。
由於肇事者投保車體險並涵蓋第三人責任險,後續由產險公司出面談判;理賠人員認為,事故當天鍾金虎仍可行動、甚至出院,顯示傷勢不重,而腦出血是在隔日才被診斷,中間又橫跨過年期間,因此不排除與車禍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若車輛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依照法規,產險公司會介入幫保戶進行調解。當鍾金虎提出醫療費、收入損失與術後休養等支出時,幾乎逐項遭到否決。診斷證明被認為不夠明確,而鍾金虎自營攤販,難以提出穩定收入證明,另外,營養補充品也被認定為非必要醫療支出;再加上需負擔3成肇事責任,最終僅理賠12萬元。
這些審查理由,單獨來看各自成立,但實務上同時作用時,卻可能形成對受害人不利的疊加效果。尤其在傷勢並非立即顯現的情況下,理賠判斷往往高度依賴事故當下的紀錄,而非後續醫療發展。
由於理賠爭議未能解決,歷經2次調解仍未達成共識。過程中,調解時程一再延長,使整體處理時間拉長。對當事人而言,時間的流逝不僅增加壓力,也可能影響刑事告訴期限,進一步改變談判籌碼。
意識到情勢不利,鍾金虎在期限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尋求理賠顧問協助。案件重新整理後,逐步補強醫療證據,釐清傷勢與事故之間的關聯性。關鍵轉折出現在失能鑑定,理賠顧問觀察到他語言表達明顯異常,建議申請鑑定,最終被認定為第七級失能,確認腦部出血已影響語言中樞神經。
歷經近2年的文件往返與攻防,雙方最終以約125萬元達成和解,其中70多萬元來自強制險失能給付,其餘涵蓋醫療、復健與精神慰撫金;原先僅以最低投保薪資計算的收入損失,也調整為以月薪3.6萬元認定。
鍾金虎(左)2次與產險公司調解不成,求助於理賠顧問林宗緯(右),最終以125萬元達成和解。傷勢沒有改變,改變的是證據、認定方式,以及制度的使用方式。
現行車險制度分為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曾擔任多家產險公司法律顧問的璞實法律事務所律師張惇嘉指出,「強制險」由法律強制投保,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社會福利制度,不需要證明誰對誰錯,就可以直接向對方的保險公司要求給付醫療或失能補償。
至於第三人責任險,則由車主自願投保,主要在彌補強制險不足的部分。張惇嘉進一步指出,根據《保險法》第94條,雖然車禍受害人法律上的求償對象是「肇事保戶」,但只要保戶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險公司就會依約「介入」調解。
也因此從調解到談判,被害人多半直接面對產險公司,使得求償過程不再只是單純的責任釐清,更須面對專業資訊及證據上的各種攻防;由於一般民眾缺少相關知識或經驗,在爭取理賠金的過程中,就會非常艱辛。
只是我們不禁要問,當理賠結果取決於受害人是否「懂得怎麼爭取」,而非單純依據實際受傷程度,制度的天平是否已經出現傾斜?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事實上,鍾金虎的案件並非特例,而是反映出車禍理賠中常見的結構性問題。綜合實務經驗與專家觀察,其中至少存在3項關鍵落差:
在理賠實務中,傷勢認定往往高度依賴事故當下的紀錄。倘若當時受害者未出現明顯異常,即使後續出現症狀,也可能被質疑與事故之間的關聯性不足。尤其對於腦出血等延遲性傷害而言,此種認定方式,更容易使受害人處於不利位置。
現任桃園市八德區調解委員、執業近30年的律師柯清貴指出,目前並沒有一套明確指引,告知受害人可以主張哪些理賠項目、何時應進行失能鑑定、醫療證明應如何開立與補強。在缺乏標準化流程與資訊揭露的情況下,當事人往往需要自行摸索。
執業近30年的律師柯清貴坦言,若有完整理賠項目清單,將讓當事者在求償過程中更為順利。他就曾遇過一名坐著輪椅前來調解的受害者,僅提出20多萬元的求償金額,保險公司仍試圖進一步壓低。「以那樣的傷勢,合理金額應該要多一個0,但在現場,我的身分卻無法直接這樣告訴他。」柯清貴無奈地說。
即使受害者出具診斷證明書,仍有可能因醫生開立不明確、或者病況沒有量化,而無法得到更多金額求償。張惇嘉舉例,若因車禍導致無法工作、須在家休養,必須請醫生寫清楚須在家休養的天數,例如一個月,因為這牽涉到收入中斷的理賠;如果有專人看護的必要,也同樣需要記載清楚。
現行制度下,強制險與第三人責任險多半由同一家保險公司承作,且使用相同的醫療與證明文件,在此架構下,一旦證據在某一環節遭質疑,往往會同時影響二種理賠結果。此外,由同一機構負責審查與給付,也可能產生角色重疊的疑慮,使審查標準趨於保守。
車險的制度是希望透過保險分散風險、提供保障,但進入實務流程後卻不見得能順利理賠。曾任產險理賠員、現為理賠顧問的林宗緯坦言,過去任職於產險公司,首要任務就是「守住理賠金額」,所有文件都必須從嚴審核,包括診斷證明、收入證明與因果關係。
張惇嘉在調解現場的觀察亦相似。他指出,產險公司對受害人提出的每一項請求,幾乎都會從證據合理性、充分性與因果關係進行嚴格檢視,而初期調解金額通常偏低。
林宗緯說,除了審慎考量外,也與理賠人員的授權層級有關。第一線人員的決定權限有限,超過一定金額需再向上呈報,這也使得許多案件在初期談判時,賠償數字往往落在十多萬元的區間,相對保守。且理賠人員更在意的是避免錯賠,「可以少賠,但不能賠錯」,反映出整體理賠制度仍以風險控管為核心思維。
車禍理賠缺乏標準作業流程與充分資訊揭露,導致車禍雙方都在制度中摸索。示意畫面。而在各項求償項目中,「勞動力減損」往往是金額最大的一項,卻也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此類損失需透過醫療專業鑑定,評估傷勢對未來工作能力的影響,再依剩餘職涯年限計算總損失。
舉例來說,若以勞保最低月投保薪資2萬9,500元計算,勞動力每減損1%,換算金額是295元,一年則損失3,540元,若乘上20年,則損失7萬元以上;薪資越高、損失越多。
然而,若當事人未主動提出,實務上往往不會被納入理賠範圍。
銘傳大學資訊應用與金融保險學系兼任副教授盧榮和指出,保險理賠過程中確實存在明顯的知識落差。不同當事人之間,最終結果可能因資訊掌握程度不同而產生顯著差異。
他曾協助檢視一起校園火災理賠案件,原先理賠金額約60多萬元,在重新檢視條款並補件後,最終增加30多萬元,總額突破百萬元。這類差距,並非來自損失本身的改變,而是來自對制度的理解程度。
其實車險制度的設計初衷,是透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提供基本保障。然而,在缺乏標準化流程與充分資訊揭露的情況下,實務運作往往呈現高度不確定性。
對車禍受害人來說,身心受創之際仍要面對醫療、保險、法律交織的複雜程序,是項沉重負擔。示意畫面,圖非當事人。對多數車禍受害人而言,在身心受創之際,仍需同時面對醫療、法律與保險交織的複雜程序,本身已是一項沉重負擔。更關鍵的是,當理賠結果取決於資訊掌握、證據準備與談判能力,而非單純依據傷勢程度時,對於制度的保障功能,我們不禁要問,是否已在實務中出現落差?
當「應得的賠償」不再是一個清楚可見的標準,而是一場需要專業與經驗的攻防,那麼,受害者面對的就不只是事故本身,而是一整套難以看清全貌的制度。在此之下,如何提升理賠流程的透明度、建立更明確的認定標準,並降低資訊落差,已不僅是個案爭議,而是制度設計必須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