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16.11.09 13:45 臺北時間

【彰銀案生變?】就因這件跨國協定 讓彰銀案可能翻盤

【彰銀案生變?】就因這件跨國協定 讓彰銀案可能翻盤
一樁國內官股對上民股的經營權糾紛,外商真有權對台灣政府提國際仲裁,結果若對台新金有利,財政部就真得拱手讓出彰銀經營權嗎?
本刊詢問專業律師意見,他們表示,根據「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台新金外資法人確實可就投資爭端請求交付國際仲裁,且基於國際公法及我國憲法,台灣都必須遵守裁決,只是究竟誰輸誰贏,就得看雙方的法律攻防技巧了。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財經組主任,同時也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的方元沂解釋,根據我國跟新加坡簽訂、2014年4月19日生效的「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第9章投資規定,只要是投資人於台灣在協定生效後,已存在或之後的投資有爭端時,都可請求交付國際仲裁。
所以不論是新加坡商是否在彰銀經營權被官股拿走後,才購買台新金股票,只要主張有投資爭端,就可以適用「台星經濟夥伴協定」,要求國際仲裁。對此,臺北大學及淡江大學兼任助理教授、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洪偉勝也持相同看法。
方元沂指出,財政部當時拿走經營權的作法確有爭議,才會讓外商以違反協定的間接徵收(9-12)作為主張理由。(方元沂提供)
不過,方元沂認為,雖然新加坡商可主張仲裁,但也未必會贏,因為他購買股票時機,是在彰銀經營權被拿走後,很難說服仲裁庭有遭受實際損失,其次,他主張所有股東及台新金權益受損,就關係到這間新加坡商是否適格。
「不過,財政部當時拿走經營權的作法,的確很有爭議,才會讓Surfeit以違反協定的間接徵收(第9章12條)作為主張理由。」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黃日燦則說,此案爭議點在於,究竟財政部是執行公權力,還是商業行為,若Surfeit有辦法套進條約,也許就有搞頭,若套不成功的話,「只能說這天下遺憾的事太多。」
至於國際仲裁的結果,財政部一定要接受嗎?方元沂指出,依照國際公法及我國的憲法,財政部必須接受裁決,就算結果對新加坡商有利也一樣,不接受的話不但會影響台灣國際投資聲譽,也構成違反條約義務。
洪偉勝認為,未來台灣面對國際貿易會有更多類似糾紛,政府應審慎處理,建立爭端處理機制。
洪偉勝則說:「接受投資人以仲裁方式解決爭端和確保仲裁判斷的承認與執行,都是在我們協定中承諾的內容。原本肯跟我們簽雙邊經貿協議的國家已經很少,如果我們打算賴皮,未來恐怕不會再有國家願意跟我們簽類似協定。」
雖然此例一開,符合條件的外國投資人可對台灣提出國際仲裁要求,但方元沂指出,前提是他們國家必須與台灣簽署類似「台星經濟夥伴協定」的協定,而這樣的國家不多,而且對方還要負擔仲裁費用和敗訴的顧慮。
洪偉勝認為,這次正好是台灣政府練兵的好機會,「台灣如果要跟其他國家簽署經貿協定,類似的糾紛會越來越多,政府應該審慎處理這次事件,將應有的程序好好走過一遍,建立一套應付爭端的SOP機制。」

國際仲裁 台灣必須遵守

1958年時,聯合國國際商業仲裁會在紐約召開,會議上簽署了一份《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主要處理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仲裁條款的執行問題,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俗稱「紐約公約」,全球共有156個國家簽署。
當締約國間,雙方當事人發生國際商業關係爭議後,可以依據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將爭議交由某一臨時仲裁機構或某一國際常設仲裁機構審理,由仲裁機構作出裁決,解決爭議。
台灣雖然不是締約國之一,但因透過與台星簽署的協定而受紐約公約約束,所以依照國際公法及我國的憲法規定,台灣都必須遵守裁決結果。(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方元沂)

【新聞辭典】ASTEP台星經濟夥伴協定

台灣與新加坡在2013年11月7日所簽署的「台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也是台灣和東南亞國家所簽署的第一個經濟合作協定,在2014年4月19日時生效。內容包含貨品貿易、服務貿易、電子商務、投資等。
其中,ASTEP針對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有投資爭端時,可訴請國際仲裁,由國際仲裁人仲裁解決。其中,金融服務業只限於違反「徵收補償」、「資金自由移轉」及「拒絕給予利益」情況,才能提起爭端解決仲裁。
台灣目前已和巴拿馬、瓜地馬拉、尼加拉瓜、薩爾瓦多、洪都拉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FTA。此外,也和紐西蘭、新加坡、中國大陸、日本分別簽署不同的經濟合作協議。(資料來源:經濟部國貿局)
更新時間|2023.09.12 20:2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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