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葉姓經理人的脫序行為,是否觸法?律師鄭智文表示,「涉嫌用壽險公司資金拉抬特定公司股票價格,有違反證交法意圖影響股價的嫌疑,依據證交法第155條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違反相關規定的人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責,這是很重的罪,此外,營業秘密法也規定,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洩漏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鄭智文說,一旦主管機關確定案情,除了對南山人壽進行行政裁罰外,也會移送檢調進行偵辦。
不過,由於內線交易不容易定罪,台灣觸犯相關法令最後遭到判刑的案例並不多見。
南山人壽回應
針對南山人壽投資部門葉姓經理涉嫌用保戶資金拉抬自己和LINE群組股票,南山人壽僅簡單回應表示,「該員已離職,公司相關作業均依規定辦理。」至於葉姓經理先行買進光頡,再傳訊息給LINE群組買進持股,最後才用南山保戶資金拉抬股票,以及葉姓經理的LINE群組和南山人壽先後買進中美矽晶,如今中美矽晶持股仍掛在帳上,並已經虧損等問題,南山人壽均未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