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主康姓男子與陳姓女子自2010年間開始交往,2017年4月在高雄漢來巨蛋辦理婚宴,平時則因工作關係而分住林口或新竹、台中,假日時才會返回高雄同住。但在婚宴結束後1年多的時間,康男多次要求陳女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陳女都以在北部工作時間繁忙、抽不開等理由推託拒絕,一再藉故拖延。
根據康男向法院所提供2人在2018年7月間的對話紀錄,可以看到康男經常傳訊息給陳女表示愛意,「我只希望...我們能完成登記儀式、讓我們的婚姻完整的呈現。」「我每個月1號...會轉1萬到妳國泰世華的帳戶,是老公紿老婆的生活費貼補、不是存款投資。我們登記後、一起生活,我的錢都讓妳管理、安排...每周紿我點零花錢就好。」「如果妳北部的工作要忙到明年,我們先登記、我等妳。」甚至還給出期限,稱對方如果覺得自己不夠好可以再解除婚約,希望陳女和他一起辦理結婚,「是我不讓妳一個人留在北部,獨自面對困境、空虛與寂寞」,但經常碰到軟釘子,就連康男訂好餐廳想來個浪漫約會,陳女也用沒時間回絕,稱自己「沒時間玩」。
一直以來單方面的示好,終於讓康男忍不住抱怨「每逢週六、週日,妳的手機幾乎都打不會接,line的訊息或去電,也是不讀不回,是工作忙?還是出去玩?」,他不禁問陳女「為何去年還要約我拍婚紗、讓我去迎娶 、跟我辦婚宴?我每次問妳登記的事...妳總是說明年再說,我們結婚了、是夫妻,妳還記得嗎?」
在康男不斷追問下,陳女最終才坦承自己其實已經另有一名王姓男友,且雙方已經同居了,讓康男相當憤怒,要求陳女賠償婚宴費用等財產上損害共104萬元,以及100萬元的精神賠償。
陳女則主張,2人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登記結婚期日,並無結婚期約存在,因此沒有無故違結婚期約之事實,對於康男質疑她喜帖上的名字與本名不同,她則說喜帖上用的是小名。
另外陳女又辯稱自己並沒有和王男有不當男女關係,只是跟王男的哥哥同租新竹的房屋,睡不同寢室。至於遲遲未登記結婚的理由,陳女則說,康女的妹妹另涉犯侵占案件,還將財產借名登記在她名下,為了避免可疑才沒和康男登記結婚。
法院認為,陳女明確表示不願與康男辦理結婚登記,顯無履行婚約之意思,已符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2款故違結婚期約之情事;另陳女於婚約關係存續期間而與其他男子同住,亦符民法第976條第1項第7款之其他重大事由,康男解除婚約為有理由。法院也指出,如果陳女沒有和王男交往,那麼一開始租屋就應該向康男坦承以報,而非東窗事發才默認此情,證明陳女確有不當交往。
法院表示,康男所提出之婚宴支出,包含喜餅、婚紗、禮服、租車、餐廳等花費求償足有憑據,而康男在遭劈腿後身心受創,罹患憂鬱症,連續持續至診所就診治療,有診斷證明書可證,高雄家事法院起初判陳女須賠103萬,陳女不服上訴,高雄高等法院審理後,近日最終判決,陳女應賠償69.6萬的婚宴費用,以及20萬元精神賠償,共計89.6萬元,全案定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