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鮮肉男房仲主張,該名富婆在桃園及新北皆有房產委託他出售,後來兩間陸續成交,兩人也因此熟識。房仲強調對方「年紀比我媽都大」,因此互動時都將對方當成長輩尊重,沒想到卻在2019年10月初收到曖昧訊息「什麼時候你會睡在我的身邊」、「白天我不用你陪,只要晚上。我就是你的女人」,讓他錯愕。同年11月初,他有事前往富婆家中拜訪,對方竟然一屁股坐在他大腿上,同時伸手摸他胸肌順便強吻1到2秒,他嚇到即刻推開對方。
然而富婆的示愛並未停止,她在同年12月中傳訊「不想得躁鬱症,就以身相許吧」,2020年1月下旬則疑似因為求愛被拒,更表示「你這個臭和尚,能不能人道還是問題。約你上床,看得起你。不要臉的是你,還威脅我。」房仲據此主張遭到富婆性騷擾,感到精神痛苦,因此績效下降,要提告並求償50萬元。
富婆則主張雙方曾經交往,出示兩人親密對話:「多匯了8萬給你買車」「怎麼那麼好,謝主隆恩」「你欠我更多感情債」「壓力很大」「請你用平常心接受我的愛」「好」;到了2019年12月,房仲傳訊給富婆抱怨「你答應要照顧我結果又做不到,也是騙我」,富婆則回「我對你不好嗎?給你錢,房子也虧錢賣你,給你買床、買被子、買衣服,一切的一切。有誰比我對你好,你還要用騙的。」
法官衡量雙方對話紀錄,房仲不僅開心收下多匯的8萬元款項,且種種對話記錄顯示兩人不僅是房仲與客戶關係,曖昧用詞更不是晚輩對長輩的模式,應具有一定感情基礎。加上並未有具體證據顯示富婆撫摸房仲隱私部位或強吻行為,最後判決房仲提告無理,予以駁回,富婆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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