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認定,因中視公司電視執照及中廣公司廣播執照均於2006年6月30日到期,如果2005年12月26日前,國民黨沒有將媒體事業出售,能否順利換照已有疑義,若沒了電視執照及廣播執照,中視公司及中廣公司等於失去公司重要資產而無法繼續營業。
對於檢察官起訴指控,馬英九等被告,明知有其他買家要買三中,且依據鑑價,三中的價格可以賣得更好,但馬英九等人卻將黨產賤賣給中時集團余建新,對此,合議庭認定,三中黨產有涉及不當黨產爭議而乏人問津,國民黨與買家協商出價格,基於對公司經營者的尊重,法院應不得逕行介入其等所為商業決策。
至於是否有其他買家,合議庭認為,依據汪海清與律師竹對話錄音,汪曾說過:「只有一個買主,只有一個買主,就是他(余建新)!別人的買主都是我們弄出來的空氣,因為我們為了要跟他爭取條件,說這個人有興趣,那個人有興趣,真正願意把華夏整個扛下來,然後讓我們一下子把這個媒體推出去的,坦白說只有他(余建新),這是事實」
判決指出,中視公司、中影公司及中廣公司股權認定或交易價格都沒有檢察官所稱低估情事,且當年囿於廣電法黨政軍退出條款的規範,國民黨若於期限內遵守法律規定,可能因無法換照,面臨中視公司與中廣公司股價格大幅減損,反損及中投公司的利益。
合議庭認定,馬英九在指示處理黨產時,大都是抽象式的原則指示,且曾指示要合法,依相關證據,均無法有其他買家想買三中,也無法證明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等被告賤賣中影等黨產,因此均判無罪。
台北地院審理三中案合議庭審判長胡宗淦、陪席法官林呈樵、受命法官則是林幸怡法官,今(27日)宣判後,由發言人江俊彥庭長說明判決理由,並請來手語老師即席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