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課長指控,2018年間有一日上班時間,連男邀她一起前往吸菸區,途中經過員工休息室門口時就突然把她拉進男性更衣室,鎖門大喊「我現在就要!」並暴力揉胸強吻。同公司的一位男主任也控訴,自己在同年7月被連男尾隨進入公司男廁,還被逼到牆邊強吻,雖然在抵抗之下連男強吻不成,卻又立刻蹲下脫掉男主任外褲和內褲,儘管男主任喊「不要」拒絕,連男仍強迫幫他打手槍和口交。
女課長與男主任某日得知彼此都曾遭連男突襲,決定聯手向公司反映,提起妨害性自主告訴。而連男堅決否認有任何強制性交未遂和強制性交犯行,辯稱和女課長本來就有曖昧關係,會在辦公室和茶水間內擁抱、接吻。事發當天他們一前一後進到員工休息室和男更衣室,目的就是要找隱私空間談話,但他並沒有強揉女課長胸部和解褲子。
連男並表示與男主任之間也是類似交往關係,坦承有在廁所口交,但並未違反男主任意願,而且雙方從2014年就已展開感情,並於2016年在老婆答應下約男主任玩「兩男一女」3P性愛,男主任也參與數次。
法官調閱相關證據及影像紀錄,顯示女課長確實在辦公室、茶水間甚至廁所內和連男摟吻,看來2人互動自然,女課長「談笑風生」完全看不出才剛脫離魔爪,而她拖到案發3個月後才向公司反映也不合常理。男主任也坦承和連男夫妻一年內發生2至3次3P性愛,雖然連男常會以此為藉口要求他「太太都讓你碰了,為什麼你不可以讓我口交」,但他自承,是因想持續和連妻發生關係,才勉強接受。
綜合相關事證後,高院研判相關女課長與男主任的證詞存有諸多不合常情之處,由於2人與連男均有感情關係,可能是因為私人感情糾紛才聯手提告。合議庭指出,連男僅承認和女課長及男主任有超友誼行為,但相關證據都無法明確指向性侵,罪證不足,連男無罪,案件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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