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王男去年11月5日深夜10點左右,酒後騎腳踏車行經湖口鄉受害女子住處時,發現對方獨自在騎樓睡覺,認有機可乘,先藉故上前與女子攀談,不料王男卻突然手來腳來,隨後竟以身體壓制女子,對方嚇得放聲大叫,王男竟出手毆打女子臉部,並摀住對方嘴巴,接著強行褪去女子的褲子,並以手指性侵得逞。
受害女子掙脫王男的控制後,跑到附近的便利商店求救,要求店員報警處理,警方抵達現場後,調閱監視器發現王男涉嫌重大,將人趕緊逮捕到案,訊後移送新竹地檢署。
新竹地院根據女子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案發地點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及報案紀錄單等證據,足認女子的自白的確與事實相符,因此採信女子的說法;法官再審酌王男與女子素不相識,因酒後衝動,即在陳女住處外騎樓,以強暴方式性侵,所為至極惡劣,對於社會治安危害甚鉅,不宜輕縱,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王男有期徒刑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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