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
2022.02.23 05:58 臺北時間

【官司累累惡房東】煮宵夜「違反善良風俗」? 惡房東逼人退租苛扣押金

汪姓女房東(左)大動作找來2名員警協助點交,趕走2名房客。(讀者提供)
汪姓女房東(左)大動作找來2名員警協助點交,趕走2名房客。(讀者提供)
台北市出現「張淑晶翻版」的惡質女房東,她遭控只租屋給單純的女房客,並在租約中自訂37項瑣碎公約,規定第1次違約罰款400元,第2次就終止租約,經常以深夜洗澡、鞋子未放鞋櫃等理由,片面解約、要求數日內搬家,甚至更換門鎖、沒收押金並求償,已有多人受害。長期關注租屋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指出,該房東的行為明顯觸法,房客可提告自保,房東則回應,租約是雙方合意。
A小姐告訴本刊,去年9月,她與朋友B小姐找到瑞安街一處華廈有2間空房,經聯繫汪姓女房東看屋後,隨即簽約支付租金及押金,汪當時提交5頁的租賃契約及「房屋使用手冊」「生活公約」等附件。
房客A小姐(右)遭房東(左)片面解約,被迫在4天內搬離租屋處。(讀者提供)
2附件共有37項規定,包括只能在早上7點到晚上10點使用廚房與洗衣機,洗澡須在早上7點半到晚間11點之間,不得使用香氛,外出時窗戶要緊閉、放下百葉窗,為通風的窗戶開口不得超過10公分,溫熱的杯子不能直接放在桌上等,第1次違規罰款400元,第2次違規立即終止租約,比學校宿舍管的還多。
A小姐坦言,文件冗長,簽約時僅簡單瀏覽,也認為規定繁瑣,沒同住的房東不可能像舍監般嚴格執行,雖然她偶會晚歸,洗澡時間恐違規,但租約附註說,逾時洗澡1週只能1次,且須取得其他房客諒解,她認為同層樓其他4名女室友講好就好,不料仍遭刁難。
趕走二名房客後,二間空房立刻在租屋網站上架招租。(翻攝五九一租屋網)
A小姐告訴本刊,房東每月向房客收300元到500元不等清潔費,不定時至屋內公共空間打掃,卻像是「突擊檢查」,A小姐入住1個月,就收到房東發信提醒房客落實垃圾分類,隔天又發信指責她深夜洗澡擾鄰,但A小姐詢問大樓鄰居,都沒人被「擾」,且她凌晨12點洗澡,隔天一早就接到警告信,好奇房東沒同住如何得知?
上個月,房東發現1袋垃圾放在餐桌上,便發信給所有房客:「你們是將房東當成女僕嗎?」還揚言調閱監視器找出丟垃圾者、終止租約並要求賠償,A小姐才驚覺,公共空間架設的監視器可能就是房東蒐證的工具。
女房東在房內的公共空間裝設監視器,監控房客的一舉一動。(讀者提供)
A小姐說,她當時好意向房東解釋,說垃圾是房客們合意暫放,等出門時再順道拿去丟,也強調大家平常都會維持整潔,反而是房東清潔後,廁所及廚房都會出現不明髒汙,但房客們也沒要求房東退還清潔費。
此舉惹毛房東,對方翻出公約,未提證據就說A小姐多次將鞋子放在公共空間,A小姐回電辯駁,卻被飆罵:「我就是針對妳!聽到妳的聲音就賭爛!」隨後發出簡訊及電郵,告知她即日終止租約,要她4天內搬走。
汪姓女房東自訂數十項瑣碎、不合理的生活公約,要求房客遵守。(讀者提供)
B小姐也被依同樣的理由片面解約,2人不想惹麻煩,加上房東提不出違規事證,順利拿回押金、搬家,對於遇到「張淑晶翻版」的惡房東,選擇自認倒楣。
本刊調查,汪姓女房東近10年來,常以房客深夜煮食、洗澡、大聲講話、外出沒鎖門、將鞋子穿進室內、將私人信件寄到租屋處等「違反善良風俗」的理由,片面終止租約,逼房客搬家、沒收押金、要求賠償,至少被4名房客提告。
法院審理後都認為,汪女無法證明房客深夜洗澡擾鄰,指控房客違約的內容也都是芝麻蒜皮的小事,根本沒有違反善良風俗,以此終止租約,不符比例原則,最後都判汪敗訴,須返還房客相關費用。
本刊找到汪女租屋處的里長查證,里長聽到汪的名字便稱:「這個房東真的很惡質啦!」里長說,汪專門租屋給單身女子、女學生或單親媽媽,訂一堆公約,2、3個月就藉故趕人走、沒收押金,至少有3個房客請他協助,實際受害的房客不知道有多少?
里長告訴本刊,汪女動不動就說要告人、沒收押金,嚇單純的房客,曾有房客被汪趕出去,汪為了不讓對方回租屋處,立刻換了一樓大門的門鎖,還專程打了好幾副鑰匙交給其他樓層的鄰居,非常不留餘地。
本刊用汪女的全名進入司法院官網查詢,結果查到80幾件官司,證明里長的說法並非空穴來風。本刊調查,汪曾任某公司祕書、成衣業務,與前夫離婚後,獨自撫養2子1女,靠收租生活。
3年前,汪女的前夫驟逝,隔年她到便利商店偷了1本雜誌被逮,她在法庭上搬出「前夫離世、情緒渾沌」的理由欲脫罪,但法官認為竊盜事實明確,判她有罪,緩刑2年;同年她又因拒付裝潢工程款,被廠商提告,最後敗訴。
此外,汪女多次登上媒體版面。她曾因讀貴族學校的兒子被老師體罰,告上法院,但獲判敗訴;2009年間,她為了賣屋,自辦「買開運袋抽豪宅」活動,遭疑涉賭博罪,引發爭議;9年前,她還因欠繳房貸,房屋遭債權人聲請法拍,事後她繳交擔保金聲請停止法拍,但要求返還擔保金時遭駁回,為此帶2個兒子到法院拉布條抗議。
長期關注租屋議題的崔媽媽基金會表示,汪提供的租約非定型化契約,內容不合理,也對房客不公平,根據相關法規,房客若違約,房東應負舉證責任,就算違約事證明確,也至少要提供房客1個月的搬遷時間,汪向房客收清潔費,可能構成《民法》不當得利,擅自換鎖更涉及《刑法》強制罪,房客都可提告自保。
針對房客的指控,汪姓女房東回應,雙方合意簽約,自己沒掐著脖子要對方非租不可,房客若不願接受這樣的生活公約,可以不要簽、不要搬進來。她強調,這2個房客真的很不愛乾淨,才會被她攆走。
更新時間|2023.09.12 20:4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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