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7 23:11 臺北時間

女老師愛戀國中女 藉口補課帶去汽旅「種草莓」

1名女老師愛上國中少女,在汽旅、住處發生多次猥褻行為。(示意圖,photoAC)
1名女老師愛上國中少女,在汽旅、住處發生多次猥褻行為。(示意圖,photoAC)
台中市1名24歲楊姓女老師,在校與1名國中女學生看對眼,2人情不自禁發展成師生戀,還在會考、畢業典禮期間,將少女帶往汽旅、住處5次發生猥褻行為。家長得知提告,楊姓女老師也向少女父親致歉,保證不再與她聯絡,法院審理後判處6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在2023年5至8月間,任職於台中某國中的24歲楊姓女師,與1名國三少女發展師生不倫戀,2人除透過通訊軟體調情,楊還曾於會考期間,將少女載到汽旅休息,藉機在其脖子「種草莓」,畢業典禮後還將她帶往楊女住處擁吻。
2人畢業後仍私下保持聯繫,2人有多達5次的猥褻行為,其中還發生過1次性行為。
師生不倫戀被少女父親發現後,將楊姓女老師告上法院,楊女坦承「最多親吻擁抱」,強調沒有猥褻或性交,但檢警查出2人對話紀錄,發現楊女曾傳送「真的每次摸到都很濕」「太危險」「等一下換我me too」在內的訊息,顯見師生2人確實發生過關係。
由於犯罪事實明確,楊女被依法起訴後,遭校方開除,目前到1家物流業上班。
開庭審理期間,楊女向少女父親致歉,家長見她有悔意、態度良好,當庭表態不需要任何賠償,只要楊女知錯能改、不要再聯繫少女,雙方就算達成協議。
法官判決,楊女被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性交等5項罪名,合併判處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緩刑期間不得接觸該名少女,另須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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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4.04.27 23:1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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