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中影交易案在買方僅付簽約金1.5億元的狀況下,中投公司就讓蔡正元和莊琬均分任中影正副董事長,過了2年,莊琬均再付第1及第2期款共10.5億元,其中6億是挪用中影公司資金,中投即把82%股權全數過戶給阿波羅公司。
由於中影公司後來減資7.6億元,買方取得約5.8億元減資利益,各界對於中影交易案也質疑賤賣,損及國民黨權益。
檢方查出,中影案出售時僅對中影文化城、新世界大樓、台北市梅花戲院及屏東光華戲院等四處不動產鑑價,其他包括八德大樓及多處不動產卻未重新估算市價,最後還一併包裹出售。
中影公司股權每股65元遭嚴重低估,尤其是未計入中影常年所拍攝的影片等無形資產價值,檢方估計中影的影片價值高達14億元。
此外,中影交易合約的分潤條款,規定三大不動產在3年內出售,價格若高於約定下限價格,買方應將溢價部分按約定比例支付給國民黨。不過,分潤條款未訂3年後買方非賣不可的期限,或是賣方得強制購回條款,郭台強入主中影後打死不賣,國民黨也沒轍,只能成了冤大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