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指出,在積極損害部分,三中案中,中視交易造成國民黨損失4億9,430萬4,397元、中影18億231萬5,166元、中廣15億5,270萬391元,三中案合計損失38億4,932萬1,438元,此外,國民黨部大樓交易案,國民黨也少拿了5億9,712萬8,278元,在消極損害,檢方認為,中廣交易案應收股款債權28億4,530萬元,國民黨也沒有收回。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誰出售黨產華夏公司案中,沒有在與買家余建新商議華夏公司股權交易價格前,先委請專家出具估價報告作為議價基礎,即為避免遭致賤賣黨產及圖利余建新的質疑,自行設定40億元之交易價格,實質上則為 21.5億元的不正當交易手段,意圖將低價出售華夏公司股權之巨大差價利益輸送予余建新。
檢方認定,三中違反交易常規,於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未實質收受任何價款,亦未自榮麗公司取得面額36億元擔保本票之情形下,即將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所持有之華夏公司股權、經營權及三中經營權全部移轉予榮麗公司。
起訴書指出馬英九指示張哲琛、汪海清以執行「天龍八步」財務操作的方式,掩飾以每股6.5元的不合理低價出售中視公司股權,使榮麗公司獲取鉅額差價利益之不法犯行,換取余建新同意信託華夏公司股權予中投公司指定之律師,使馬英九、張哲琛、汪海清得以後續控制處分華夏公司下之中影公司、中廣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使中投公司、光華公司於出售中視公司股權為不利益的交易,遭受高達4億9,430萬4,397元的重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