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表示,中影是台灣規模最大、唯一從製片、攝影棚、沖印、錄音、剪輯、發行到映演機構完整垂直系統,培植了李安、侯孝賢、蔡明亮及楊德昌等國際知名電影導演,至2015年8月間,中影擁有自製及合製電影影片、外購片、紀錄片及電視劇共計330部影劇著作,價值逾14億元。
檢方查出,國民黨張哲琛、汪海清等人已預定將三中股權包裹於華夏公司股權出售予余建新所控制的榮麗公司,再由蔡正元代表以郭台強為主的買家集團,續與榮麗公司方面洽談承接中影公司股權事宜,2006年1月間,因中投公司復承諾買回中影公司股權。
蔡正元則續以郭台強等買方集團的名義與張哲琛、汪海清等人就中影公司股權之買賣進行議約,2006年4月27日,由郭台強妻子及莊婉均擔任買方,與中投公司簽訂股權買賣契約書,向中投公司購買所持有之中影公司82.56%股權,約定契約價金為31億4,368萬8,210元,每股價格為65元。
檢方認定,中影交易案中價值20億元的華夏大樓、16.59億的新世界大樓及36.39億元的中影文化城,最後卻都以15億元、12億元及26億元低價出售,至於330部片的版權,竟沒有納入計價,無償送給買方,涉及背信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