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劉姓檢察官今年2月27日下午與朋友在新北市蘆洲區路邊聊天,因朋友吸食電子菸被員警盤查,發現劉男包包內藏有1包安非他命殘渣袋,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現陽性,新北地檢署調查,認劉男坦承犯行,且過去無用毒前科、願意戒癮治療,13日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
劉男今年2月27日下午1點27分在新北市蘆洲區路邊與友人聊天,因友人正在使用電子菸,員警上前盤查,發現劉男隨身背包裡有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採集尿液送驗,檢驗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新北檢檢察官依劉男供述、尿液檢驗報告及扣案證物,認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新北檢檢察官審酌,劉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無施用毒品的前科紀錄,並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評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予以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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