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傍晚,台中市北區三民路三段發生路樹倒塌意外,一棵行道樹突然倒下,壓中一輛行經的機車,後座羅姓女子因此脊髓損傷、下肢癱瘓,還有神經性膀胱等傷害。台中市養護工程處事後與羅女達成國家賠償協議,支付989萬6551元,認為事故與人行道工程施工有關,轉向承包工程的營造公司及負責監造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求償。不過,台中高分院認為,市府未能證明施工與路樹倒塌有因果關係,9月23日判決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市府二審仍敗訴,全案可上訴,尚未確定。
判決指出,養工處主張,營造公司施作人行道路面打除、埋設涵管及集水井,可能擾動樹穴與樹根,造成樹木支撐力不足,卻未設置支撐架或圍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則未盡監造及工地安全監督責任,兩家公司都應分擔賠償。

不過,營造公司辯稱,路樹倒塌可能與根部腐爛、褐根病及強風有關,且樹木養護並非工程契約範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也表示,監造工作不包括路樹管理、移除或設置警告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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