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徐姓男子4年前行經三軍總醫院內湖院區停車場人行道時,突遭路旁枯黃掉落的棕櫚樹葉砸中,導致肩部、背部、頸部多處挫傷及眼睛受傷。徐男認為三總管理維護有疏失,依法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194萬餘元。一審判處三總應賠償24萬餘元,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做出最新判決,改判三總應再給付34萬餘元,總計須國賠58萬餘元。
事故發生於2022年12月19日上午10時許,徐男步行通過三總內湖院區停車場的人行道,路邊突有枯黃的棕櫚樹葉掉落,當場砸中徐男的肩部、背部、頸部及右眼,導致其受有肩部挫傷、右眼鈍挫傷、頸椎挫傷及神經壓迫等傷情。
徐男主張,三總對停車場種植的棕櫚樹負有維護管理責任,雖然三總將停車場營運委託給岳洋公司,岳洋再轉包德齊工程行進行園藝維護,但廠商長期疏於修剪下垂、枯萎且快要掉落的棕櫚樹葉,三總身為管理機關難辭其咎,因而依法請求醫療費、交通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9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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