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名媒體人、印太戰略智庫執行長矢板明夫今年 7 月在台中演講時,遭香港黑幫分子迎面揮拳痛毆,外界高度質疑背後有境外敵對勢力出資操控、執行政治性「跨境鎮壓」。案經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檢方依參與犯罪組織、傷害、加重公然侮辱及恐嚇公眾等罪嫌起訴動手的港籍廖姓男子,並求處法定最重刑 5 年並通緝四名在逃共犯。至於警方原以涉犯《反滲透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移送部分,檢方也在起訴書中罕見詳加說明「為何未以反滲透法起訴」的兩大法律障礙與現實限制。
境外取證成最大鴻溝!難證明幕後金主「具官方身分」 不符反滲透法主體要件
檢警調查發現,本案起因於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同為香港幫派成員的「陳偉豪」,以 10 萬元港幣重金利誘廖嫌等人組成跨境施暴集團,專程搭機抵台對矢板明夫動手。警方偵辦時,認為全案具明顯政治威嚇意圖,移送罪名涵蓋《反滲透法》第 7 條受滲透來源指示暴動破壞社會秩序等罪。
中檢在起訴書中詳細分析指出,《反滲透法》對於「境外敵對勢力」與「滲透來源」有極為嚴謹的法定構成要件,必須是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政黨或其派遣、實質控制之人。
檢方坦言,本案核心主使者身處境外,在「境外取證」存在事實上的重大困難與國際司法互助限制下,檢方依現存卷證,尚無積極直接事證得以證實該名出資的香港「陳姓金主」、在逃共犯或其所屬幫派組織,確實隸屬於境外敵對勢力之官方機構、政黨或受其派遣實質掌控,因此法律上難以直接將廖嫌等人認定為「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之犯罪主體。
事發時尚未辦理登記!遠離營隊講堂單獨動手 不構成選罷法加重暴動罪
除了反滲透法要件難以跨越,檢方亦逐一駁回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4 條論處的移送意旨。起訴書指出,矢板明夫當天受邀擔任講師的營隊活動,主要聚焦地方創生、城市治理與政治幕僚培育,參加者須經過書面與面試篩選,並非一般對不特定大眾全面開放的政治造勢造勢場合。更關鍵的是,案發當時中選會根本尚未發布選舉公告,亦未受理公職人員參選登記,現場並無任何合法登記者在進行競選或助選活動。
再者,該場演講活動係在飯店 3 樓舉行,而廖男則是埋伏於 1 樓大廳趁隙單獨揮拳突襲,在空間上已遠離活動場域,且並非以聚眾暴動方式妨害活動進行。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此部分構成要件均難以該當。
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認定跨境鎮壓恐嚇公眾 檢方從重求處最重刑5年
台中地檢署強調,警方原移送《反滲透法》及《公職人員選罷法》部分,雖因法規構成要件與境外事證不足而無法認定成立,但因與起訴的犯罪事實屬同一社會基本事實的一部,依法不另為不起訴處分。
儘管受限於法條定義無法以反滲透法究責,但檢察官仍在起訴書中嚴正痛斥,被告為圖金錢暴利受僱來台,鎖定特定公共事務評論員施暴羞辱,客觀上已構成「跨境鎮壓」並引發社會寒蟬效應、嚴重恐嚇公眾與危害言論自由。檢方因此採取最嚴格之評價,建請法院依參與犯罪組織等重罪,量處法定最高刑度 5 年有期徒刑,以彰顯司法捍衛台灣民主秩序與言論空間之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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