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南吳姓女子去年搭乘飛機,從沖繩機場飛往桃園機場,在班機艙門關閉後飛機滑行時,仍持手機用通訊軟體LINE,此舉觸犯民用航空法,遭鄰座乘客檢舉並訴警偵辦。偵審期間,吳女都認罪,被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之在航空器飛航中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判她1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判決指出,吳女於2025年11月24日9時2分許,搭乘台灣虎航從沖繩機場飛往桃園機場的IT231號班機,卻在該班機艙門關閉後飛機滑行時,仍持手機用通訊軟體LINE。
據相關搭機規範,乘客於航空器關閉艙門起至開啟艙門止,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的器材,此舉,吳女的行為明顯觸法,遭鄰座乘客檢舉並訴警偵辦。
偵查期間,吳女自白,被檢方依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而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罪起訴,並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吳女於航程途中違法使用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增加飛航通訊受干擾之風險,對飛航安全產生潛在危害,所為應予非難。
法院考量,吳女認罪,審理後,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之在航空器飛航中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判她1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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