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男子阿國(化名)28年前跟泰國籍女子小芬(化名)結婚,夫妻在台灣同居約20天,女方就離家,出境後失聯;丈夫直到今年才向法院訴請離婚,法官認為,雙方分居長達逾28年,婚姻「有名無實」,判准離婚,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男子阿國(化名)1998年跟泰國籍女子小芬(化名)在泰國結婚,1個月後,在台灣結婚登記,隨後入境來台,同住三民區的租屋處,未料,才共同生活約20天,妻子就於同年4月8日出境失聯。
直到今年阿國才向法院訴請離婚;審理期間,小芬都沒出現,經合法通知,也未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院調閱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國紀錄,確認小芬於1998年4月8日出境後,就沒再入境台灣。
法官認為,雙方分居逾28年時間,且無聯繫,婚姻共同生活的情愛基礎已喪失,形同陌路,客觀上已難期修復,起因於小芬離境不與阿國共營夫妻生活,男方並非唯一有責配偶,依法判准離婚,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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