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房產「信託50年」他嘆:到死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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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高雄市一對兄弟獲阿姨立遺囑遺贈房產,但為防變賣,遺囑要求兩人將房產互相信託管理50年。(示意圖/AI製圖)
高雄市一對兄弟獲阿姨立遺囑遺贈房產,但為防變賣,遺囑要求兩人將房產互相信託管理50年。(示意圖/AI製圖)

高雄市一對兄弟獲阿姨立遺囑遺贈房產,但為防變賣,遺囑要求兩人將房產互相信託管理50年。因房地屋齡逾60年,屋況極差不堪使用,無法出租賺取修繕費用,加上如今兄弟都已高齡80歲,若屆滿時已死亡,終身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弟弟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信託關係無效,也獲哥哥同意,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已合法合意終止信託,判決哥哥須將房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弟弟,可上訴。

判決指出,兩兄弟的阿姨因無法定繼承人,2013年7月預立公證遺囑,將苓雅區房地遺贈給弟弟,岡山區房地則遺贈給哥哥;遺囑同時約定,兩人須將取得的房地「互相信託」給對方管理50年,期間不得變賣,並指定弟媳為遺囑執行人。阿姨於2022年過世後,遺產依約辦理登記。

由於信託約定過於模糊,且苓雅區老屋,屋況極差不堪使用,無法出租賺取修繕費用,哥哥沒有替弟弟管理苓雅房地的意思及舉動,況且雙方現已80歲,於信託期間屆滿時,應已死亡,恐終身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對房屋有空有義務但無管理權利。

面對此一窘境,弟弟向法院提起確認遺囑信託關係無效;獲哥哥與弟媳同意。法官考量,當初阿姨設立信託的目的是藉由兄弟相互制衡,避免遺產太快被變賣,信託目的明確且未違反強制規定,因此「信託關係有效」。

不過,遺囑並未禁止委託人提前終止信託,既然身為委託人兼受益人的弟弟有意終止,且受託人哥哥也當庭同意,雙方合意終止信託即屬合法。

哥哥繼續持有該房產產權已無法律上原因,因此法院審理後,判准哥哥須將苓雅區房地移轉登記給弟弟;至於弟媳僅依遺囑執行職務,與終止信託無關,此部分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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