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女縣民開房吸毒助興!刑事小隊長下場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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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偵查隊陳姓小隊長(中)從警31年,因涉毒遭免職,法院判刑結果出爐。(圖/翻攝畫面)
偵查隊陳姓小隊長(中)從警31年,因涉毒遭免職,法院判刑結果出爐。(圖/翻攝畫面)

台中市一名從警31年的偵查隊陳姓小隊長,今年6月被查出持有毒品,又遭女線民指控性侵,遭市警局記兩大過免職汰除;檢方偵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陳男。法院審理後判陳男轉讓禁藥罪6月徒刑、公共危險毒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尚未確定。

檢警調查,陳男從警約31年,去年7月才獲拔擢升任小隊長,並於今年5月調任台中市警二分局偵查隊。今年6月,陳男接獲毒品案件女線民傳訊息邀約上摩鐵,陳男竟帶安非他命到場,接著又開車前往對方住處,隨後二人在屋內吸毒助興。

檢方發現,陳男不只施用毒品,還在吸毒後騎機車前往警局上班,檢方接獲舉報到場搜索查扣4包安非他命,陳男尿檢結果,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均呈陽性反應,且濃度均大於500ng/mL,已明顯違反行政院公告標準。檢方偵結,認定陳男遭控性侵部分不起訴、陳男與女線民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另由警報告偵辦。

法官考量,陳男犯案時並未使用公務員職權,因此不加重其刑。另外,陳男是以無償方式轉讓毒品給女線民,應以轉讓禁藥罪及毒駕論刑,審酌陳男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確實供出毒品來源,讓警方得以逮捕毒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全案依轉讓禁藥罪判6月徒刑、公共危險毒駕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法官指出,因本案具有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必須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因此本次判決不為合併定應執行刑;此外,陳男辯護律師雖請求緩刑,但法官認為陳男身為警察卻知法犯法,犯罪情節嚴重,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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