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莊姓男子7月7日至士林地檢署欲領歸案證明書,怎料,卻在入口處過安檢的時候,當場被法警發現其包包內放有「警用甩棍」。莊男坦承攜帶甩棍,卻辯稱自己平時害怕與人發生衝突,當天是工作到一半臨時要前往地檢署辦事。士林簡易庭審理後,認定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罰鍰8000元,甩棍也遭沒入。
裁定書指出,這名莊姓男子7月7日14時57分許至士林地檢署準備開庭,然而,在入口過安檢時,竟被法警發現其隨身包包內攜帶一支甩棍,而該甩棍為「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列舉「警棍」類之「鋼(鐵)質伸縮警棍」的一種,被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偵辦。莊男坦承攜帶甩棍,他辯稱,因平常怕會跟人起衝突,當天工作到一半臨時要到地檢署領歸案證明書。
法院認為,即使與他人發生私人糾紛,也應理性、和平地透過合法程序解決,不得持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訴諸暴力或威嚇他人,因此不採信莊男說法,認定違序行為成立。最終依攜帶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台幣8000元。扣案之甩棍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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