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睹劣父拿刀架著媽媽…老了兄妹還要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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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父母吵架時,子女目睹爸爸拿刀背架在媽媽的脖子上,甚至拿打火機與瓦斯桶威脅同歸於盡。(示意圖/AI製圖)
父母吵架時,子女目睹爸爸拿刀背架在媽媽的脖子上,甚至拿打火機與瓦斯桶威脅同歸於盡。(示意圖/AI製圖)

高雄一對兄妹年幼時遭父親家暴阿國(化名),父母吵架時,甚至目睹爸爸拿刀背架在媽媽的脖子上,甚至拿打火機與瓦斯桶威脅同歸於盡;他們成年後,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扶養義務,不過法院認為,父親行為未達「情節重大」程度,且仍有一段時間與子女共同生活並負擔照顧責任;因此,一審裁定子女每月仍須分別支付3250元與2600元扶養費;上訴二審,仍駁回抗告。

判決指出,高雄一對兄妹,年幼時因父親阿國(化名)家暴,子女被腳踹,父母爭吵時,甚至目睹,爸爸甚至拿刀背架在媽媽的脖子上,甚至拿打火機與瓦斯桶威脅同歸於盡。

父母於1995年離婚,由媽媽帶走這對兄妹,此後爸爸多年未再支付扶養費,直到跟他們成年後,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直到67歲的爸爸阿國(化名)因右腦出血中風,2025年5月被緊急安置於長照機構,扣除補助每月仍需支付近2.6萬元,經查名下無財產且無收入,確實無法維持生活而有受扶養的必要。

綜合相關事證,阿國離婚前後,仍有一段時間與子女共同生活並負擔照顧責任;雖然確有未善盡扶養義務及身體、精神侵害行為,但未達到法規所定「故意致死未遂、重傷或妨害幼童發育」等情節重大程度。

因此,一審法院參酌雙方經濟能力與社會補助情況,已裁定減輕兩名子女的扶養義務,這對兄妹每月須分別負擔3250元及2600元,他們上訴二審,但裁定仍遭駁回,全案仍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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