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屏東縣27歲趙姓役男去年徵集令寄到家中,由母親簽收,媽媽翻拍徵集令用LINE轉傳照片給兒子,告知他須指定時間前往報到。但趙男無故未前往報到,被依法送辦,偵審期間,他都認罪,被法院依妨害徵集罪判處趙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27歲趙姓役男2025年應前往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於2月7日送達趙男家中,當時由母親簽收,媽媽翻拍徵集令用LINE轉傳照片給兒子,告知他須指定時間前往南州車站集合,前往台南知義營區報到接受徵集,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
但趙男並未在指定時間前往報到,被依法函送,偵查期間,他坦承犯行,被檢方依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罪起訴,聲請向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認為,趙男身為役齡男子,依法有服兵役義務,竟未依規定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制度的有效管理。
法院考量,趙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審理後,將他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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