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縣一名碩士畢業的二寶媽鄭姓女子,因不滿幼兒園老師管教問題,到幼兒園找園長會談,結果雙方沒有共識,鄭女一氣之下,竟從後方出手毆打園長頭部,導致園長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苗栗地院審理後,依傷害罪判鄭女3月徒刑,鄭女不服上訴,堅決否認打人,但台中高分院檢視相關證據,認定鄭女犯行明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鄭女是碩士畢業的二寶媽,因不滿幼兒園老師管教方式,在去年9月前往幼兒園辦公室找園長會談,鄭女不滿園長不讓她翻拍停車場監視器,又只將孩子不喜歡的老師調離班級,還要家長協助調查訪談及紀錄,竟趁離開時,從後方以右手毆打園長頭部。園長立刻報警提告,並前往醫院驗傷,確認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
案件審理期間,鄭女堅決否認犯行,還跑到醫院掛急診,在沒有受傷的情況下,對醫師謊報頭部受傷,經電腦斷層處置後,開立頭部外傷併輕微腦震盪的診斷書。鄭女拿著診斷書反控園長根本沒受傷,診斷書內容不實。
一審法官認為,鄭女在沒有受傷的情況下,取得診斷書,不代表園長沒有受傷,每個人的就診經驗本就不同,且開立診斷書的醫師與本案相關人均無親誼關係,沒有理由要幫忙開立不實診斷書,因此不採信鄭女主張。
法官檢視監視器,發現鄭女在經過園長身邊時,確實有抬起右手,隨後園長抱頭緊盯鄭女,並要同事幫忙報警,且鄭女在動手前,確實與園長有口角衝突,認定鄭女犯行明確。
法官認為,鄭女犯後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與賠償,認定其犯後態度不佳,且鄭女曾有多次竊盜前科,顯見素行非佳,考量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等一切情狀後,依傷害罪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
鄭女不服再提上訴,法官認為鄭女仍未與被害人和解,原審刑度符合罰當其罪原則,也無偏重不當情事,因此駁回鄭女上訴,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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