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貞秀爭參選資格!聲請假處分結果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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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李貞秀爭取參選竹北市長,但因資格不符被剔除資格。(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李貞秀爭取參選竹北市長,但因資格不符被剔除資格。(資料照/記者楊佩琪攝)

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登記參選竹北市市長,但她因為註銷中國國籍未滿10年,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新竹縣選舉委員認定資格不符,不予登記。李貞秀因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北高行裁定結果出爐,駁回聲請。可抗告。

北高行認為,陸委會於4月16日認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所稱「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應指中國大陸人民經許可在台定居設籍,並依規定完成繳付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予主管機關後屆滿10年,其起算時點應自當事人向主管機關完成繳付之日為始日。因此,選委會以繳付時點迄今未滿10年為由,不予登記為候選人,於法有據。

另若暫准聲請人取得候選資格而參與選舉,雖保全聲請人參政權之行使,但是否得以順利當選,甚難評估。若聲請人當選,訴訟卻敗訴,不僅明顯影響選舉結果,也將開啟後續由選委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無效之訴或辦理補選等措施,於公益將有重大影響。且聲請人已藉由定暫時狀態處分達成訴訟目的,另行提起假處分的訴訟裁判亦隨之失其意義。

綜合考量如暫准聲請人之聲請,對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許聲請人之聲請,而其事後獲得勝訴所生之個人損害,尚無從認有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因此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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