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台籍女子井雲蓉日前跟團赴日至河口湖旅遊,卻在飯店遭殺害,日本警方逮捕嫌疑人同團27歲台籍女子楊閔涵,井女的丈夫李姓男子涉嫌虛偽結婚及為井女投保高額保險,自日本入境時遭拘提,南檢訊後聲押獲准。此案引發廣大討論,王至德律師發表長文寫下,【河口湖命案-詐保案?】他在文中提到,其實台灣過去就有不少令人難以置信的詐保案件,而且手法一個比一個誇張。

王至德律師寫道,日本河口湖的台女命案,今天出現令人震驚的發展,原本大家以為是兩名台灣女遊客之間的命案,沒想到現在竟然查到死者丈夫身上,而且可能涉及「殺人詐保」。更令人毛骨悚然的是,死者井姓女子竟然早在遇害前,就曾經向鏡週刊記者求助,甚至擔心自己「活不到年底」。
其實台灣過去就有不少令人難以置信的詐保案件,而且手法一個比一個誇張。王至德律師列出,例如2024年轟動全台的「乾冰截肢詐保案」,張姓男子與廖姓男子共謀,竟然把雙腳放進乾冰桶長達10小時,導致雙腳嚴重凍傷,最後只能截肢。他們原本想詐領4,000多萬元,結果只成功領到23萬多元,其餘被保險公司發現異常而拒賠。廖男最後遭判刑6年定讞。
2026年5月還有「張書源毒殺妻子案」,張男被控為了詐領保險金,說服陳姓女子投保,以自己為受益人,兩人結婚後,趁妻子動手術住院期間,以含有麻醉藥成分的藥物毒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張男先前還涉及兩度毒害前女友未遂,一審被判處兩個無期徒刑,目前仍在上訴中。
另外,2017年有件判決確定的「假結婚殺街友詐保案」,馬祥富為了詐領500萬元的意外險,安排自己的同居女友謝足妹與一名徐姓街友假結婚,再替街友投保。之後馬男開車撞擊街友,企圖製造意外事故,沒想到街友被救活,後來卻因共犯的不當餵食而窒息死亡。最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馬男被判無期徒刑定讞。
王至德律師說,回到河口湖命案,他覺得有個非常值得注意的問題:李男為什麼認識井女沒多久,就急著跟她結婚?甚至還要求她簽下鉅額本票?這就要談到保險法上的「保險利益」。
保險不是想幫誰買就能買。依照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的人、債務人,以及替自己管理財產或利益的人,具有生命或身體上的保險利益。
為什麼要這樣規定?主要就是要避免道德風險,因為如果可以隨便幫陌生人投保高額死亡保險,再等對方死亡領錢,保險不就變成拿別人的生命來賭博了嗎?而且再暗黑一點的話......。
因此,如果李男是保單上的要保人,那麼他與井女結婚,可能就是為了取得配偶這個具有保險利益的身分。王至德律師提到,至於那4張總額1,475萬元的本票,也可能有類似的考量。因為依照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的生命也具有保險利益,所以本票是否被拿來營造債權債務關係,就非常值得調查。
當然,這只是法律上的推測,如果要保人根本是寫井女的話,那也不用管保險利益這件事了。
《殺人詐保,真的能領到保險金嗎?》王至德律師進一步指出,其實保險法早就想到有人可能為了保險金傷害被保險人,所以特別設有防止這種事情發生的規定。
例如保險法第121條規定,人壽保險的受益人如果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就會喪失受益權;如果是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原則上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至於傷害保險,保險法第134條也規定,受益人故意傷害被保險人,就沒有請求保險金的權利。
不過,這不代表所有保單都一定完全不理賠。如果只是受益人故意殺人,其他無辜受益人的權利仍可能受到保障。在特定情況下,保險金也可能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至於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人,如果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規定,還可能喪失繼承權。
換句話說,法律並不會讓一個人因為自己故意殺害被保險人,就能合法取得原本企圖詐領的保險金。
王至德律師表示,因此,這次河口湖命案,他除了關注李男究竟有沒有涉及殺人,更想知道的是:當初為什麼結婚?本票背後有沒有真實債務?每張保單的要保人與受益人究竟是誰?
王至德律師也分享,其實他的想法是保險要自己買,別人幫你買的保險可能引發道德風險,如果真的有幫要幫你買的話,也要小心再小心,而且保險法其實給了被保險人相當大的權利,如果是別人替你訂立死亡保險契約,原則上必須經過你的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契約無效。就算當初同意了,事後反悔也可以隨時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與保險公司,撤銷自己的同意,所以如果發現有人意圖不軌,請立即、馬上處理,不要猶豫。
保險原本是為了在意外發生時,提供經濟上的保障,沒想到卻有人將它當成賺錢的工具,甚至不惜傷害自己或殺害別人。如果最後證實河口湖命案真的是一起殺人詐保案,那麼最令人悲哀的不是嫌犯最後領不到保險金,而是一個人的生命,竟然在別人的眼中,只剩下保單上的數字。願死者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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