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一名黃姓單親媽媽離婚後獨自扶養一雙兒女,未料在當地知名酒吧工作並與江姓負責人同居後,竟涉嫌惡意遺棄子女。黃女先是以管教困難為由,將未成年兒子以每週不到 2,000 元代價丟給男性友人照顧;隨後更安排未滿 12 歲的女兒獨自居住在酒吧 4 樓儲藏室,每日僅給 200 元生活費,任其自生自滅。
該儲藏室環境極其惡劣,不僅無熱水、洗衣機,甚至連基本馬桶都沒有,導致女童常因身體與衣物散發異味遭同儕嘲笑。2024 年 3 月,黃女因聽聞同居男友抱怨儲藏室髒亂,竟在清晨 4 時許將熟睡的女兒叫醒,狂甩臉頰與痛毆頭部數十下、狠踹背部並猛扯頭髮,造成女童頭皮及下背多處挫傷。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違背法令遺棄罪、妨害未滿 18 歲之人發育罪及故意對兒童傷害罪等,合併判處黃女有期徒刑 1 年、緩刑 5 年。此外,法官裁定黃女在子女成年前,每月須分別給付兒子 1,000 元及女兒 5,000 元扶養費,並完成 12 次公費心理諮商,期間嚴禁再對兒女施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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