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潛水失蹤…母為辦後事求死亡宣告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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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女子2年前前往帛琉潛水,因獨自下潛尋找掉落的相機失蹤,至今搜救未果;小花母親認為女兒生還機會渺茫,又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替她辦後事。(示意圖/AI製圖)
女子2年前前往帛琉潛水,因獨自下潛尋找掉落的相機失蹤,至今搜救未果;小花母親認為女兒生還機會渺茫,又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替她辦後事。(示意圖/AI製圖)

北部女子小花(化名)2年前前往帛琉潛水,因獨自下潛尋找掉落的相機失蹤,至今搜救未果;小花母親認為女兒生還機會渺茫,又無法取得死亡證明替她辦後事,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因不符合法定「特別災難」且法仍須失蹤滿7年才能宣告死亡,因此裁定駁回聲請,此案抗告至最高法院,仍遭駁回。

裁定書,女子小花(化名)2024年4月6日前往帛琉潛水時失蹤,搜救團隊嘗試各種方法,搜救都未果,因此停止行動;她的母親認為女兒生還可能性已趨近於零,沒取得死亡證明,無法辦理後事,因此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

小花母親提出戶籍謄本、搜救小組LINE對話紀錄、事發地點空拍照片、警方受理案件證明,以及帛琉共和國檢察總長辦公室相關報告等資料為證。

勘驗相關報告,小花實際失蹤經過為2024年4月7日與潛水教練完成潛水活動後,尚未上船之際,因獨自下潛尋找掉落的相機而失蹤。當時教練在LINE對話中表示:「今天晴天無雨,東北風12kt,能見度約20m,有退潮水流」。

依據民法第8條規定,一般失蹤人須失蹤滿7年,法院才能依聲請宣告死亡;若失蹤人遭遇特別災難,則可在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聲請。

所謂特別災難,必須是自然或外在不可抗力造成,且對失蹤人而言無法避免的災難,例如水災、火災、戰爭或疫病等,並非所有海上失蹤事件都符合要件。

法官認為,小花當天潛水沒有足以危害生命的惡劣天氣影響海象,母親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女兒失蹤時曾遭遇特殊狀況;即使女兒確實在海中失蹤,依現有證據仍只能認定屬於個人意外事件,無法適用特別災難的規定。

因死亡宣告涉及失蹤人的法律人格及身分關係,影響重大,必須嚴格審查法定要件;小花母親在女兒失蹤滿1年後,於2025年4月17日提出聲請,尚未符合一般失蹤滿7年的規定,因此,法院裁定駁回,此案抗告至最高法院仍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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