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市李姓常備役男,去年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須在指定時間前往成功嶺代號「常山部隊」的陸軍步兵第104旅報到,接受為期4個月的軍事訓練;但卻沒報到,被依法送辦,還遭通緝;落網後,李男偵審期間都認罪,被法院依妨害徵集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3年3月21日判定為常備役體位,同年6月28日確認軍種為陸軍常備兵,依法負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的義務。2025年2月26日收到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
依規定李男應於指定時間前往成功嶺代號「常山部隊」的陸軍步兵第104旅報到,接受為期4個月的軍事訓練,但他卻未依指定時間報到被依法送辦,還因此被通緝。
偵審期間,李男都認罪;法官認為,他明知自己具有服兵役義務,且已簽收徵集令,卻無故逾期未入營,破壞國家兵役制度的健全及公平性,也危害國防兵役的有效管理;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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