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彰化一名擔任貨車司機的男子與女網友認識多年,去(2025)年2月時前往對方租屋處拜訪,竟趁女網友幫小孩洗澡、客廳僅剩他與其12歲的女兒獨處時,伸出狼爪對少女摸胸、揉下體。全案經彰化地院審理,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須付保護管束並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去年2月,男子前往彰化北斗的女網友租屋處探訪,晚間9時許,女網友在幫2名孩子洗澡時,只剩女網友的大女兒與男子在客廳獨處,期間男子坐在沙發上查看少女手機,少女為了取回手機便坐到他身旁,不料男子竟起色心,違反少女意願,先用右手撫摸少女右胸,隨後又強拉少女的手去摸自己的下體。
事後因女網友調閱室內監視器畫面,這才發現這段猥褻過程,氣得立刻報警提告。警詢與法院審理期間,男子均坦承不諱,其供詞與少女、女網友及證人的說法一致,加上有監視器畫面、LINE對話紀錄與扣案物證佐證。
對此檢方認為男子涉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但男子卻辯稱不知悉少女未滿14歲。經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少女身形瘦弱、聲音稚嫩且外表似中學生,但案發當時距離 14 歲僅差 1 個月,客觀上單從外表確實難以準確判斷年齡,因此法官認定僅能證明男子只知少女未滿18歲,但無法證明其知少女未滿14歲,故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論處。
法官審酌,男子為逞私慾對未成年少女強制猥褻,對被害人身心發展與人格成長造成不良影響,且他曾因公共危險案件被判刑2月並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符合5年內再犯的累犯要件,依法應遞加重其刑。不過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及其母親(女網友)達成調解,全數賠償40萬元完畢,也同意給予緩刑並選擇原諒;同時兼顧其大學肄業、從事貨車司機、月薪約4萬5000元且需扶養雙親等生活狀況,最終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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