緝捕張俊傑專案小組傳不滿甩鍋 北院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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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張俊傑棄保潛逃60天,傳出檢警、海巡、國安專案小組不滿法官讓張俊傑交保,是在甩鍋,北院做出回應。(圖/資料畫面)
▲張俊傑棄保潛逃60天,傳出檢警、海巡、國安專案小組不滿法官讓張俊傑交保,是在甩鍋,北院做出回應。(圖/資料畫面)

立委高金素梅辦公室主任張俊傑疑似自基隆偷渡出境,傳出由檢、警、調、海巡等單位組成的專案小組,不滿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讓張俊傑交保,痛批甩鍋。對此,北院發出聲明,強調在尊重個案審判獨立及各機關權責下,持續檢視科技監控、通報及拘提、防逃等機制流程。

北院表示,羈押為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並衡量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是否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

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起訴事實並未涉及共諜案件,承審法官訊問張姓被告後,依處分當時之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綜合審酌後,命被告提出1000萬元保證金,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及接受電子手鐶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檢察官其後依法提起準抗告,亦經駁回。是本案具保處分及所附防逃措施,均係依當時可得審酌之事實及證據資料依法作成,並經法定救濟程序審查。至被告嗣後是否遵守法院所命條件,以及有無其他規避司法程序之行為,均屬具保處分作成後之情事,應與原處分的審酌基礎分別觀察。

且北院於接獲張俊傑的電子手鐶發出低電量告警後,承審法官即與警方聯繫並參與查尋,嗣發現電子手鐶早已遭破壞丟棄。因張俊傑行蹤不明,且依法拘提未著後,即發布通緝,並聯繫境管機關加強查核,其後沒入所繳納之1000萬元保證金。另就其破壞電子手鐶之行為,提出毀損公物罪告發。

至於張俊傑逃逸後是否經他人接應、規避追緝或偷渡出境,涉及後續偵查及查緝事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職掌調查認定。本院對於檢察官就涉嫌協助逃逸等相關人員所提出之強制處分聲請,均依各該個案卷證資料及法律規定即時審理,截至目前已裁准羈押共計16人。相關案件尚在偵查中,有關涉案人員是否負擔刑事責任,仍應依後續偵查、審判結果認定。

北院強調,張俊傑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並逃逸,不僅妨害司法程序,也增加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後續查緝之困難及負擔。北院對各機關投入人力持續追緝之辛勞,表示尊重與感謝。

而法院就個案強制處分之判斷,應以處分當時之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為基礎;被告嗣後違反具保條件、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或逃逸、偷渡等行為,則應依法分別處理。本院正視本案被告破壞電子手鐶逃逸所引發之社會之慮,除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司法處置外,並將在尊重個案審判獨立及各機關法定職權之前提下,持續檢視科技監控告警、通報聯繫、緊急拘提及相關防逃作業流程,並與各權責機關強化協調聯繫,以提升防逃及緊急應變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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