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婷婷因黃男不斷偷吃,去年1月提分手,黃男不甘心持玩具槍強押她至宜蘭,並脫光她的衣服性侵得逞,強逼婷婷復合,同年3月婷婷二度提分手,與對方斷絕與聯繫。
黃男為挽回婷婷,同年3月28日假冒成直播廠商,約婷婷出面,還男扮女裝,開車去載對方,婷婷上車後驚覺有異,黃拿出預藏電擊棒電暈對方,將其載到桃園蘆竹1處廢棄空屋裡,並將用鐵鍊將婷婷的四肢拴住,二度性侵得逞,2天內共性侵婷婷3次。
婷婷失聯多日,家人因擔心報警,此時黃男也擔心曝露行蹤,將婷婷綑綁後放到行李袋中,正準備離開時,被警方抓個正著,並在行李袋中找到婷婷,發現她全身是傷,趕緊送醫搶救。
黃男否認去年1月時性侵婷婷,但承認僅強押婷婷至空屋並逼迫婷婷與他發生3次性關係,並無凌虐女友。但法官不信,認為黃男涉犯1次強制性交罪及3次加重強制性交罪,4罪定應執行刑19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至於黃男另涉妨害自由、加重竊盜脫逃未遂罪等得易科罰金的部分,則判應執行9月徒刑。黃男不服,上訴高院,高等法院維持原判,判他應合併執行19年2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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