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植指出,食安法的通報義務是對於「產品」做規範,台南、高雄市政府發現母法的不足,因此在地方自治條例上規範擴及「食品」(含原料),這次毒油事件剛好用上!

李善植解釋,台糖總公司在台南,適用《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48小時內主動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另就台糖發現問題油品部門在高雄,適用《高雄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食品製造業者發現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時,除應依相關法令通知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外,並應主動對外說明及提出消費者補償方案。
而所謂的「食品」,依食安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的產品及其原料。
因此,台糖知道其原料商中聯油脂油品(原料)有問題,依上述自治條例,台糖總公司應通報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台糖油品部門分公司應主動對外說明。李善植說,結果台南總公司和高雄分公司都未盡義務,都違反自治條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