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買賣想拿回稅款,卻因居住事實認定惹議,1名民眾在民國111年底購入新北市房地,並於隔年6月底快速出售,因持有時間未滿2年而適用百分之45的稅率,繳納高達2百57萬餘元的房地合一稅,隨後,他在同年9月再度購置新房,認為符合規定而積極向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希望能將先前繳納的鉅額稅款全數拿回。
然而,北區國稅局審查後發現,該棟出售的舊房屋並不符合實際自住的法定要件,因此當場駁回退稅申請,民眾不服起訴也遭到財政部維持原判,面對國稅局質疑缺乏居住事實,屋主極力抗辯並提出多元佐證,包含配偶曾將戶籍遷入,同時秀出郵件包裹收件紀錄及外送訂餐明細,強調換屋純粹是為了改善居住品質,並非短期炒作。
最特殊的是,屋主主張家中採取「功能分區」的獨特生活模式,將出售的舊屋當作睡眠與閱讀的靜態空間,煮飯和家庭活動則在同社區的另一屋進行,因此水電瓦斯用量偏低相當合理,不過,國稅局調查發現,該屋遷入戶籍當天就立刻委託房仲銷售,且水電度數經常出現零度或個位數,加上房仲現況說明書也勾選沒有實際居住,對比原先居住15年的舊址明顯不符。
財政部強調,重購退稅屬於租稅優惠,核心立法目的在於照顧實際有換屋需求的民眾。因此,不僅時間點必須符合規定,房屋更必須具備確切的居住事實,絕不能僅靠形式上的戶籍登記過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