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楊姓男子自2015年起擔任台鐵列車司機員,涉嫌在2024年7月於桃園市復興區的一處農場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竊錄他人如廁的私密影像,共有4人受害,其中還包含2名未成年的孩童。
楊男遭查獲後被桃園地檢署起訴,他在偵查、法院審理期間對於相關犯行坦承不諱。他的行為同時觸犯《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等罪,雖其辯護人請求宣告緩刑,但桃園地院考量本案被害人中有為未滿12歲之兒童,且他也沒有與4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相關損害,相關情況與緩刑要件不符。
桃園地院一審依2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之拍攝兒童之性影像最,各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另依2條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各處有期徒刑6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此外,他2024年1月也在台鐵雙溪車站的員工廁所放置針孔攝影機,竊錄到1人如廁的身體私密影像,由於楊男已和該名被害人達成調解,對方撤回告訴,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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