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2024年11月2日上午,萬女將2012至2013年間購入的東元除濕機(MD-1214B)放在住處臥室運轉,隨後前往公司開會。直到傍晚返家時,才發現屋內曾發生火災,所幸火勢已自行熄滅。經新北市消防局火災調查,認定起火點位於臥室,起火原因為「電氣因素」,起火物則為該台除濕機;事後,東元委託安欣科技將除濕機帶回檢視,服務單上也明確記載「已確認底盤符合原設計」,證實起火的除濕機確實為東元製造。
萬女主張,火災造成家具、衣物等財物受損,房屋修復期間也必須另尋住處居住。東元事後委託保險公證人進行理算,損失金額約79萬8866元,萬女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請求一倍懲罰性賠償,合計求償159萬7732元。
使用超10年應換新? 法官認「欠缺安全性」判賠68萬
東元則抗辯,消防調查寫「電氣因素」而非「電器因素」,因此不排除是其他電源線短路起火。東元並指出,該機型約於2005至2006年製造,除濕機使用3年以上就應送廠清洗保養並定期維護,使用超過10年更應更換新機,外出也應拔插頭,認為萬女未依規範保養使用也有過失。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消費者外出時讓除濕機持續運轉仍屬正常的使用,起火自燃確實代表商品欠缺安全性,最終判定東元電機須賠償68萬731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