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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遭控行賄案二審逆轉 法官認收禮不等於收賄全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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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社會
東森集團創辦人王令麟遭控行賄獄政官員案二審改判無罪。
東森集團創辦人王令麟遭控行賄獄政官員案二審改判無罪。
東森集團創辦人王令麟被控透過員工以免費住總統套房及干貝醬等市值2.4萬元的不法利益,行賄台北監獄前副典獄長蘇清俊換取特別關照案,歷經12年纏訟,原本一審遭依收賄罪重判16年的蘇清俊與遭依行賄罪判2年2月的王令麟等7被告二審大逆轉,今(1日)全部獲判無罪,二審認為,蘇清俊等公務員雖有收禮及接受請託,但收禮不等於貪污收賄,判決指出,貪污罪要有對價關係才成立,今改判7被告全無罪;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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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是檢察官起訴指控,王令麟2013年因案入獄後,為取得特別關照,透過員工送干貝醬及水果等禮物給時任台北監獄副典獄長的蘇清俊,並安排蘇清俊2014年9月與妻免費入住售價1萬3,860元的東森海洋溫泉酒店總統套房及吃免費早餐;另北監戒護科員祖興華向王麟表示妻子買不到SKII青春露後,於2014年10月31日王令麟在特別接見時私下塞紙條指示員工購買SKII青春露及牛排贈送給祖興華。
蘇清俊與2014年間擔任台中監獄典獄長的趙崇智遭控另涉收受被告行賄,接受請託特別關照受刑人及傳話,一審台北地院2019年宣判,合議庭認為被告行賄及收賄均屬實,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等罪,重判蘇清俊16年;祖興華11年;趙崇智11年8月;王令麟判2年2月;胡曉菁2年2月;池燿廷2年6月;羅為德1年8月。
上訴二審後,高院認為,不能僅因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往來密切、曾接受禮品、宴飲或其他利益,即便部分行為可能違反公務倫理或監所行政規範,就當然推論成立刑事賄賂犯罪。判決指出,公務員收受財物或其他利益,並不當然成立收賄罪,《貪污治罪條例》的職務上收受賄賂罪,除須證明公務員確實收受財物或不正利益外,還要證明「該財物或利益係針對其特定職務行為而為交付,公務員亦具有以該職務行為交換利益之主觀認識與意思」才成立。
判決指出,換言之,必須證明給付利益與特定職務行為之間存在「對價關係」,如僅能證明雙方關係良好、長期交往、逢年過節送禮、宴飲或曾有請託事項,仍不能省略對「何項利益係針對何項職務行為而交付」的證明,高院認為王令麟的確有送禮,但不能證明彼此有「對價關係」,今改判王令麟等7被告全無罪。
判決特別說明,高院並非認定本案所有被指控的請託、餽贈、接見安排、訊息傳遞或監所處理行為均屬適當,判決指出,公務員與受刑人或其親友間過度密切交往、接受餽贈,或違反監所管理程序,可能涉及行政責任、懲戒責任或公務倫理問題。
判決指出,如果要進一步以貪污治罪條例的重罪相繩,仍須依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證明法則,證明公務員的特定職務行為與所收利益間具有對價關係。尤其「職務影響力」必須源自公務員本身的法定職務或與該職務密切相關的實質影響力;如果影響力僅來自私人交情、人脈或同僚關係,不能無限擴張解釋為公務員的職務行為。
更新時間|2026.10.01 14:51 臺北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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