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老婦人在2023年間因病去世,但她早在2022年間就立下遺囑表示,要將數筆位於北部的土地和房子、銀行存款等全部留給兒子繼承,不過兒子在完成遺囑繼承登記後,小女兒卻認為,自己依法應享有特留分,於是提告請求分割遺產。
小女兒表示,她也是法定繼承人,母親雖然立下遺囑,但也不能剝奪她的權利,所以希望能依法行使特留分扣減權,要求將已移轉到哥哥名下的不動產恢復成全體繼承人共有。
不過繼承老婦人財產的兒子則反控,妹妹多年來對母親不聞不問,甚至曾因家庭糾紛做出過激行為,母親因為無法忍受,才會將財產全部留給他,且母親生前多次表明妹妹不得繼承,認為妹妹因為重大虐待、侮辱等行為而喪失繼承權。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則認為,遺囑內容雖然載明母親希望將財產全部留給兒子,但並未載明小女兒喪失繼承權,目前也沒有具體證據可以證明小女兒曾對母親做出不當行為,另外在錄音檔案中,也難以認定母親有剝奪小女兒繼承權的意思。
法官認為,從現有證據看來,不足以證明小女兒已依法喪失繼承資格,所以小女兒仍可主張特留分,最終判決兒子應塗銷部分房產繼承登記,包括2筆土地權利範圍各4分之1,以及2棟房子的權利範圍。
至於小女兒要求直接由法院分割遺產,法官認為,因尚未完成全體繼承登記,依法不得先行分割,這部分被裁定駁回,本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