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酒吧警惹議1/錄影自保遭警喝止 民眾嘆:證據都在警方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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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警方進入西門町男同志BDSM主題酒吧搜索,遭民眾指控未出示搜索票、限制使用手機,還出現羞辱身障者的言語。(本刊資料照)
3日,警方進入西門町男同志BDSM主題酒吧搜索,遭民眾指控未出示搜索票、限制使用手機,還出現羞辱身障者的言語。(本刊資料照)
文|梁佑全攝影|攝影組

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10月3日進入西門町男同志BDSM主題酒吧搜索,遭民眾指控未出示搜索票、限制使用手機,還出現羞辱身障者的言語,引發多個人權團體抗議,更遭全民炎上。隨著現場影音曝光,另一個與民眾息息相關的問題也浮上檯面:「面對警方執法,民眾究竟能不能拿起手機錄影自保」?

根據民間團體日前聯合聲明,有多名現場目擊者指出,警方拒絕向受查驗民眾出示搜索票,要求所有人蹲下、不得交談及使用手機,並強行將數十人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團體要求北市府針對執法程序、歧視言語及人格羞辱展開調查,完整保存相關執法紀錄。

警方第一時間「否認」羞辱身障者,直到民眾提出現場錄音,才承認員警言詞不當並祭出懲處。若缺少這些紀錄,現場發生什麼事,恐怕將陷入警方與民眾各說各話的羅生門。

一名家住三重的張先生向本刊表示,每逢臨檢或盤查,自己都會為了自保拿起手機錄影,卻屢遭員警喝止,要求不准拍攝,讓他十分苦惱。「要我全部相信警方,是生是死全憑他們事後解釋,不僅民眾完全沒有自保能力,未來要究責也完全沒有辦法,因為證據都在警方手上,我怎麼能相信警方的證據能夠辦自己人?」

警方限制民眾拍攝,過去確實曾有相關函釋。本刊查閱資料發現,法務部2012年曾認為,民眾接受刑事調查時不得自行錄音;至於陳情、檢舉或行政調查,則因涉及承辦人及其他在場者的隱私,原則上須經同意才能錄音、錄影。

而法務部隔年2月又補充說明,民眾在公開場所,為維護自身權益而記錄警方執勤狀況,並不侵害員警隱私,警方不得僅以未經同意為由阻止;拍攝方式仍應適度,避免過度侵害人格權。

但是,到了2019年,法務部一改常態進一步說明,被告、犯罪嫌疑人及一般民眾,並非是偵查不公開義務的主體,因此停止適用舊函釋中與此不符的部分。所以即使涉及刑事案件,不能一概而論、不得錄影,仍須視警方是否依法管制現場等具體情形判斷。

法務部認為,民眾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主體,並沒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義務(翻攝法務部網站)
法務部認為,民眾並非遵守偵查不公開主體,並沒有遵守偵查不公開的義務(翻攝法務部網站)

至於公開場所的一般行政調查,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在不妨礙依法執勤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錄音、錄影,無須先取得員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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