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抗中國跨國鎮壓 歐盟經驗可以攻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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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鎮壓作為一個整合性的法律概念,對全世界而言都是新興課題。圖/達志影像
跨國鎮壓作為一個整合性的法律概念,對全世界而言都是新興課題。圖/達志影像
文|鏡報論壇

蕭逸民/人權工作者、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副執行長

面對中國日益嚴峻的跨國鎮壓,台灣除了強化國安措施與刑事訴追之外,更應學習歐盟經驗,建立以「被害人保護為中心」的法律架構。因為跨國鎮壓的本質,是以威脅少數被害人為手段,達到讓所有人恐懼、不敢發聲的目的。因此,如何有效保護被害人、強化社會韌性,正是對抗跨國鎮壓的關鍵戰略。

歐盟長期面對跨國鎮壓的威脅

歐盟基於開放的地緣政治環境,長期面對來自多個威權國家的跨國鎮壓。根據歐洲議會外交委員會(AFET)今年1月發布的《跨國鎮壓的加害者、手法及可能的反制策略》研究報告(PE 775.286),俄羅斯是歐盟境內跨國鎮壓紀錄最多的來源國,其手法已從早期直接派出特工毒殺政治異議者,發展至利用Telegram等線上平台招募人員買兇犯案。此外,伊朗除了將異議者誘騙、綁架至第三國處決,同時也外包給跨國犯罪集團執行暗殺與恐嚇。最受矚目的嚴重事例,則是白俄羅斯派遣戰鬥機,脅迫通過其領空的歐盟民航機迫降境內機場,再登機抓捕異議記者。

研究報告與歐洲議會決議同時指出,中國運作著全球「最精密、全面且系統性」的跨國鎮壓體系。相較於俄、伊兩國的直接致命暴力,中國在民主國家境內更擅長運用非致命、高度隱蔽且結合統戰的複合手段。具體作法包括:透過「獵狐」與「天網」行動進行法外誘捕與強迫勸返;在歐盟境內私設「海外警察站」對華人社群進行監控;騷擾境內親友以進行「人質脅迫」;向學界與藝文界施壓,要求停止涉及台灣的研究或取消台灣相關活動;以及利用《香港國安法》與《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主張域外管轄,對海外倡議者發布高額懸賞通緝與終身追責制裁。

歐洲議會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的政策方向

基於研究報告的建議,歐洲議會於今年6月16日通過《反制跨國鎮壓》決議(P10_TA(2026)0203),將跨國鎮壓定義為「國家、受國家影響的實體或其代理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跨越國界,對境外個人、群體及其支持網絡或家屬,蓄意進行恐嚇、威脅、噤聲、脅迫、控制或其他傷害行為」。決議並呼籲歐盟機構與會員國據此建立共同定義,確立以被害人為中心(victim-centred)的政策方向。上週(10月7日)歐洲議會最新通過的《歐中關係》建議案(P10_TA(2026)0334),更以台灣立委沈伯洋遭中國立案調查與威脅為例,嚴詞關切中國對海外社群的打壓,呼籲強化人權保障、捍衛歐洲主權,並深化與台灣的民主合作。

適逢本人參與「人權串聯」李明哲歐洲民主倡議巡講團,以「從李明哲案看中國跨國鎮壓的演變」為主題,於10月7日至16日間在柏林與布魯塞爾拜會歐洲議會議員、比利時國會議員,並與國際組織交流經驗。在會晤中,我們清楚感受到歐洲政界與國際組織對李明哲被害經驗與反制策略的高度重視,深刻體驗到歐盟落實「以被害人為中心」的具體作風。

必須釐清的是,跨國鎮壓作為一個整合性的法律概念,對全世界而言都是新興課題。歐盟雖然累積了豐富的應對經驗,但目前也尚未制定出一部專門針對跨國鎮壓的法律工具。然而,沒有專門法律不代表歐盟缺乏對抗跨國鎮壓的工具,相關保護機制實則已分散在多部既有法令中:首先,在犯罪被害人保護方面,依據歐盟於今年6月最新修訂通過的《犯罪被害人權利指令》修正指令(Directive (EU) 2026/1472),只要跨國鎮壓的具體行為構成犯罪,並導致被害人遭受身體、精神、情緒傷害或經濟損失,就能直接進入被害人權利保障架構,再依個別需求、安全風險與交織性脆弱處境,獲得相應的被害人保護服務。

其次,歐盟早有《歐盟人權捍衛者指引》,針對高風險的倡議者提供緊急保護機制。在移民與庇護法制中,歐盟落實不遣返原則、簽證彈性措施、防範國際刑警組織通報濫用與司法審查,在邊境與引渡程序中保護受跨國鎮壓追捕的流亡者。而在對抗非實體跨國鎮壓方面,歐盟已建立反制「外國資訊操弄與干預(FIMI)」的政策工具箱與快速警報系統,並透過《數位服務法》要求超大型網路平台針對損害基本權利的系統性風險(如肉搜、盜號與協同網路霸凌)建立快速反應機制;針對濫訴威脅記者與學者,也有《反策略性訴訟指令》的保障。

換言之,歐盟並非從零開始,而是正在將散落於犯罪被害人保護、人權捍衛者、移民庇護與反外國干預等領域的既有保護機制,與最新的跨國鎮壓議題緊密連結,並進一步研擬針對性的法律工具。

台灣如何建構對抗跨國鎮壓的法制

借鏡歐盟從既有法制邁向整合策略的經驗,台灣在建構反制跨國鎮壓法制時,應優先落實以下四項工作:

第一,建立跨國鎮壓被害人鑑別機制。跨國鎮壓的手段往往隱晦偽裝,常利用徵信社跟監偷拍、製造假車禍、潑漆潑糞或毀損縱火;加害者與在地協力網絡更常發動認知戰與社會霸凌,將被害人的求救嘲諷為「被害妄想症」,把被害人塑造成自己苦難的始作俑者。若第一線執法機關未能看穿背後的跨國鎮壓手段,僅視為孤立的普通微罪處理,政府就可能在不知不覺中成為協助加害者的幫兇。因此,台灣應參考《人口販運防制法》第11條的立法例,建立保密、有效率且具公信力的被害人鑑別機制,發展辨識跨國鎮壓的風險指標,提供第一線執法人員和社會大眾判斷參考。

第二,提供實質有效的被害人保護措施。辨識出被害人後,就應由安全保密與創傷知情的跨部門團隊,針對案情與個人需求,量身定制保護措施。內容包括提供反制跟監與數位駭侵的資安防護、應對抹黑造謠與濫訴的專業法律援助、心理創傷支持、生活重新安置及緊急財務協助,並且必須將其在台灣或境外的家屬一併納入安全防護網;只要危險依然存在,實質有效的保護就必須持續運作。至於保護措施的立法例,國內已有《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跟蹤騷擾防制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制度可資參考。

第三,賦權被害人參與決策與分享經驗。跨國鎮壓的被害人不應被看待成被動接受保護的弱者,因為最了解威脅如何發生、恐懼如何擴散的,往往正是遭受迫害的人。政府應在尊重安全、隱私與當事人意願下,邀請被害人及受威脅社群參與執法教育、制度設計與成效檢討。他們當中有人選擇公開發聲,也有人需要保持沉默;支持的目的,是協助其恢復生活自主,而不是要求每個人都站到鎂光燈前。當決策者與全體社會透過被害人的真實經驗,真正認識什麼是跨國鎮壓、揭露威權政權的操控伎倆,才能建立社會的互信與互助,運用被害人的主體動能(agency),抵銷跨國鎮壓恐嚇社會、散播恐懼的目的。

第四,積極發展跨國合作與情資交流。跨國鎮壓跨越國界,威權政權彼此學習、合作,甚至利用國際犯罪組織與在地代理人施壓。因此,民主國家的保護網絡也必須跨越國界,建立共同的案件分類標準與跨國鎮壓案例資料庫,定期交流犯罪手法、風險趨勢與防制經驗。台灣與歐盟及理念相近的民主國家,應在政府、國會、法律專家、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與人權組織之間,建立實質的跨國情資共享與保護聯盟,鞏固民主防衛的國際陣線。

跨國鎮壓的本質,就是攻擊少數人,來噤聲多數人。歐盟對抗跨國鎮壓的經驗告訴我們,民主國家的反制策略必須雙軌並行:一面「制止加害者」,提高跨國鎮壓的成本;另一面則是「保護被害人」。因為唯有確保被害人的安全,並支持被害人發聲的能量,才能直接抵銷跨國鎮壓的威嚇效力,建立民主社會面對威脅的堅實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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