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懲罰善舉,終老無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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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60多歲的劉姓退休教授在捷運忠孝復興站扶起跌倒的婦人,卻遭提告過失傷害。示意圖,非當事人/Pixabay
一名60多歲的劉姓退休教授在捷運忠孝復興站扶起跌倒的婦人,卻遭提告過失傷害。示意圖,非當事人/Pixabay
文|鏡報論壇

王瀚興/律師

台北市一名60多歲的劉姓退休教授在捷運忠孝復興站扶起跌倒的婦人,卻遭提告過失傷害,法官調解下賠償11萬元達成和解。筆者觀點,供大家參考。

小時候,先母給我的課外讀物《一百個好孩子的故事》一個是孫叔敖為避免他人受害,格殺雙頭蛇,另外是司馬光為救同伴,將大缸打破,小小年紀,見義勇為。承前,今上開教授,長筆者10歲,也必知《孟子》:孺子將入於井,必然有惻隱之心,出手相救,竟遭官非,賠款11萬,仍不改其志,除欽佩以外,更有不捨!

或問:有無所謂「撒馬利亞人」對救護者寬宥?《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4條之2》:「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即就該法則,定有明文。

承前,但本件在捷運上,攙扶人未果,並非緊急救護,也非救護人員,無法適用此條文免責。

或問:有無可能適用「好意施惠」或其他案例免責?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判決意旨》:當事人間之約定欠缺法律行為上之效果意思,而係基於人際交往之情誼或本於善意為基礎者,因當事人間欠缺意思表示存在,而無意思表示之合致,即不得認為成立契約,僅為「好意施惠」關係。又按,《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一)字第6號意旨》「被上訴人丙○○於事故發生時,僅係未成年人,如課以善良管理人較重注意義務,顯失衡平,被上訴人丙○○之過失注意義務,僅應以同年齡、具有相當智慧及經驗之未成年人所具注意能力為標準,以及出於熱心無償助人且攸關公共利益者之特性,應從輕酌定,以免傷及青少年學生愛心之滋長。」此即知名「玻璃娃娃」案,好心協助筒靴,卻因罕見疾病意外,造成憾事,法院認為應義務減免,免賠來稱許愛心。

承前,今教授間不容髮之際,援助行將跌倒的老婦,依照好意施惠行為,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退步言之,前開柏林哇哇案意旨,責任減免,贊助善心,又怎強要教授賠款11萬餘元新台幣?

《險路勿近》金獎名片(英譯:老無所依)裡主角殺手安東齊格對卡森說:「如果你的信念,讓你陷入絕境,那信念有何屁用?」今日教授信奉救人於水火,卻是這個下場!不知檢方與該老婦,某日是否因懲罰善心,某日也會「老無所依」,求助無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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