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一名許姓員警2018年間處理交通事故時遭撞,頸椎脊髓嚴重損傷,術後留下四肢與肢體協調障礙等後遺症。許員事後向內政部及警政署申請部分失能安全金與慰問金,卻遭主管機關以「永久失能診斷日距離事故已逾2年期限」為由拒絕。許員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許員症狀早已固定且為公傷後遺症,判決內政部與警政署敗訴,應各補發安全金40萬元及慰問金420萬元,合計共460萬元。
判決指出,許姓員警原本在北市警局士林分局交通分隊任職,2018年5月18日傍晚在士林區德行東路丈量車禍現場時,遭車輛撞擊送往台北榮總急救,診斷為頸椎第4至7節脊髓損傷並接受手術。而許員在事故後,已陸續獲核發受傷安全金10萬元及受傷慰問金60萬元。
直到2023年9月,許員持榮總開立之失能證明書,申請部分失能安全金50萬元及失能慰問金,但內政部與警政署認為,證明書所載確定永久失能日期為2023年8月21日,距離2018年事故已超過相關發給辦法規定的「2年期限」,且質疑許員未積極復健,拒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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