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A女,先前因貪圖網路網友承諾的酬勞,動念尋找對象拍攝猥褻性影像。A女前往桃園國軍總醫院尋找目標,在大廳發現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王姓男子及其同行者,她認定王男患有智能障礙且缺乏拒絕能力,遂主動出面搭訕,將王男拉攏至醫院樓梯間,進行撫摸胸部及會陰部等猥褻行為,並同步錄製影片。案經檢察官依《刑法》對未成年人猥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王男起訴,但一審、二審法官都判王男無罪,還說A女胸部發育良好,看不出來未成年。
A女主動搭訕王男,叫王男撫摸自己的胸部及會陰部等,自己拍下影片後想著可以賺快錢,但最後卻東窗事發。檢察官因少女只有15歲,遂起訴王男。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判決被告王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全案經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之刑事罪名均屬「故意犯」,法律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或「預見」對方為未滿18歲或16歲之青少年,且仍故意為之方能構成分罪;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此認識,即無法以相關罪名相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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