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賄選案失參選資格 張芳麗喊「爭的不是特權是公平」提4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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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鏡新聞
中選會16日公布議員候選人資格審查結果,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因議長選舉收賄案判刑確定,被認定不符參選資格,並於今(26日)召開記者會質疑審查標準不一,要求說明並重新檢視。對此,基隆市選委會表示,依照法律規定,張芳麗不得登記參選。

基隆市議員張芳麗因議長、副議長選舉收賄案判刑確定,被認定不符參選資格,並於今(26日)召開記者會表示,新北市金山區曾有里長參選人經提出訴願後,獲撤銷原處分並准予登記,若兩案在事實或法律適用上有所不同,主管機關就應具體說明,不能只公布結果,卻未交代判斷依據。

張芳麗強調,她爭取的不是「特權」,而是「公平」,並提出4項訴求,包含說明兩案差異、依法重新檢視參選資格、交代司法救濟進度,以及落實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她表示,自己在20日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遞交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書狀,至今尚未收到回應,希望主管機關釐清目前處理進度。她也提到,參選前曾諮詢多位律師,對方認為她的判刑情況不影響參選資格。

基隆選委會怎麼回應?

對此,基隆市選委會發布新聞稿指出,張芳麗因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選舉有投票權人身分,犯《刑法》第143條所定罪名,經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後續經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中選會於16日召開第628次委員會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認定張芳麗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選委會也於18日發函通知資格審定結果。

基隆市選委會表示,尊重參選人依法尋求行政救濟的權益,但提出訴願或訴訟,依法不會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張芳麗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並向中選會提起訴願,後續將依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訴願決定書」,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裁定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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