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工程師淪慣竊…他走偏路跟家庭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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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三立新聞網
曾在台積電擔任工程師,及經營金融風險控管公司,月收10至15萬元;卻到超商行竊,害店家損失1066元遭判拘役30天。(示意圖/AI製圖)
曾在台積電擔任工程師,及經營金融風險控管公司,月收10至15萬元;卻到超商行竊,害店家損失1066元遭判拘役30天。(示意圖/AI製圖)

新北市陳姓男子曾在台積電擔任工程師,及經營金融風險控管公司,月收10至15萬元;卻到超商行竊,害店家損失1066元遭判拘役30天;他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因母親離世、弟弟竄改遺囑及父親冷漠對待等家庭因素,頓時失去人生意義與工作目標才犯案,請求輕判;但他有竊盜前科,不符合緩刑要件,上訴遭駁回,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4年10月5日清晨6時許,在淡水區知名連鎖超商偷走鹽蔥雙牛蔬滿盒、泡麵、木瓜、哈根達斯冰淇淋與起酥蛋糕等商品,總價1066元,未結帳後逃離,被店長發現報警,循線逮人。

偵審期間,陳男都坦承犯行,於簡易庭審理時,自稱碩士畢業、未婚、入監前職業為台積電工程師及經營金融風險控管公司,月收10至15萬元,還被查出有其他前科;被法院依竊盜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未扣案的贓物。

陳男不服提起上訴,主張因母親離世、弟弟竄改遺囑及父親冷漠對待等家庭因素,頓時失去人生意義與工作目標,承受極大壓力而罹患憂鬱症,才犯下此案,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二審合議庭認為,陳男竊取的財物已花用或棄置,且至今未與受害超商達成和解或賠償所受損害,加上過去有竊盜前科,曾被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不符緩刑要件。

綜合考量,陳男身心與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審量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並無不當,因此判決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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