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高姓男子2024年離婚後某日整理行車紀錄器時,發現擔任護理師的黃姓前妻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多次與剛出獄的鄭姓更生人開車出遊,車內對話不但親暱互稱「老公、老婆」,更頻頻傳出「怎麼爽都要戴」、「喜歡妳脫光光」等露骨對談,高男怒告兩人求償55萬元,一審法官認定僅屬車內閒聊判高男敗訴;高男不服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大逆轉,痛批兩人互動露骨曖昧、情節重大,改判黃女與鄭男須連帶賠償20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高姓男子與黃姓女子於2000年步入禮堂,結縭20餘年並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雙方最終於2024年11月協議離婚。然而,高男事後調閱車內行車紀錄器錄音檔,赫然發現前妻在未離婚前,竟頻繁與剛假釋出獄的鄭姓男子私下駕車同遊,並錄下兩人大量極度曖昧且露骨的親暱對話。
錄音內容顯示,兩人在車內不僅熟稔地以「公」、「老婆」相稱,鄭男更頻頻對黃女吐露相思「我都只有想到妳」、「我很想妳」;對話甚至越聊越露骨,大膽提及「怎麼爽,都要記得一定要戴」、「我比較喜歡妳脫光光」、「一直要、一直要、一直要」等充滿性暗示之字眼,並細細謀劃下一次的出遊行程,令高男深感配偶權遭踐踏,憤而提告求償55萬元精神慰撫金。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黃女與鄭男之對話雖然親密且未妥善避嫌,確實容易引起配偶反感與猜忌,但考量對話多屬密閉車廂內的私下聊天,在缺乏具體上下文脈絡下,難以直接推定雙方已有實質超越一般正常社交的親密舉動,因此判決高男敗訴。
案經高男上訴,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看法徹底逆轉,二審法官認為,細審兩人對話內容,充斥大量親暱、露骨及帶有性暗示的字眼,顯已跨越普通朋友的社交禮儀,達到相當程度的男女不正常交往情誼;兩人行徑已嚴重動搖婚姻應互相協力保持圓滿安全與忠實的本質,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重大侵害他人配偶身分法益,認定原審有違誤,改判黃女與鄭男應連帶賠償高男2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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