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間,週刊爆料,民眾黨主席黃國昌的岳父高熙治,被控非法佔用學產地逾百坪,積欠租金及違約金多年,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必須給付300萬元。但教育部聲請強制執行後,高熙治不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官司。台北地方法院9月間判決教育部敗訴,且不得強制執行。
根據判決,教育部主張,高熙治原本和一石姓家族人士於2007年3月間,與教育部簽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2007年1月26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12萬6676元。
但高、石2人承租後,一再欠繳租金,教育部只收到至2007年12月的租金,教育部向士林地院聲請支付命令,租金仍未按期繳納,因此發函2011年8月30日終止租約,並向士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再向台中地院聲請強制執行換發債權憑證。
依租約內容,教育部得請求高、石2人連帶給付300萬7467元,及1倍之違約金,另得依民法規定,向2人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264萬622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28萬1014元。
石姓家族人士部分,因曾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經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高熙治則強調,他從未與教育部簽訂租賃契約,也未收到通知終止租約,租賃契約上的簽名並非他簽的,印章也不是他的印章。雖然他於2006年間取得坐落在該筆土地上的建號、門牌號碼房屋權利範圍5分之1所有權,但該部分已於2009年7月17日,拍賣移轉登記給一陳姓男子,教育部主張的債權為2009年11月起的租金及後續不當得利,均與他無關。
縱使契約的效力應及於他,他應負擔租金及違約金,金額也應以士林地院2016年判決認定應給付的91萬6519元,教育部2011年8月30日發函終止租約,他和石家人為連帶債務,效力亦即於他,因此租金僅能計算到2011年8月29日。又支付命令於2016年3月才提出,2011年3月前的租金債權已罹於時效,依民法規定,請求確認債權憑證所載教育部對他的債權不存在,請求撤銷執行事件的強制執行程序。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兩造就租賃契約對高熙治是否發生效力、債權憑證所示對於高熙治的債權是否存在,各執一詞,已生爭執,致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教育部又以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執行程序仍進行中,高男提起訴訟,於法有據。
至於簽名、用印是否有偽造問題,法官認為,租賃契約上高男的簽名、印文與其印鑑證明申請書上之簽名、印文以肉眼比對結果,並不相符。經教育部訴訟代理人當庭捨棄筆跡鑑定聲請,也未能提出證據,自難認該簽名、印文為高男親自簽署或蓋用。
另法官也認為,教育部無法舉證2007年間收到的租金,為高男所支付,也未有高男授權石姓人士簽約之事證,判決教育部對高男的債權不存在,不得強制執行其財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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