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1名黃姓人夫,先前與劉姓女子發生外遇,兩人不但大聊性癖好,還在外租屋同居,陳姓妻子發現2人姦情後,憤而提告求償20萬元;劉女辯稱,她沒有得到任何好處,而且是黃男苦苦糾纏,但橋頭地院仍判她應賠償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陳女主張,她與丈夫在2022年9月結婚,劉女明知丈夫已婚,仍每天噓寒問暖,兩人還多次相約幽會,甚至在外共築愛巢,她認為配偶權遭受嚴重侵害,遂提告求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
劉女辯稱,她是到了交往後期,才知道黃男已婚身分,當時她曾告訴對方應該離婚後再交往,後來她也主動提出分手,黃男卻持續糾纏不清,兩人交往過程中,她根本沒得到任何好處。
法官檢視對話紀錄後發現,內容竟高達180頁,劉女與黃男互稱老公、老婆,兩人經常談論性事及性癖好,並傳送「我愛你」、「我現在生活唯一期待就是看見你」等示愛訊息;不僅如此,黃男更提及要與妻子離婚,兩人也討論同居細節,包括「好興奮,待會要去簽房子的合約嗎?」、「開放格局」、「含水費」等字句。
法官認為,劉女明知黃男已婚,仍與對方交往並發生性行為,甚至租屋同居一段時間,嚴重破壞陳女婚姻生活與家庭和諧,審酌雙方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情狀,判陳女應賠償15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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